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5-08

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
日期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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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得請求總金額」欄所示之金額 ,及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提繳各如附表二「本院認定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三、原告張永嘉、張維珍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原告張維珍負擔3/25,餘由被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一「得請求總 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二「本院認定 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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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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