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6-24

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日期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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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第 56 條、第 84 條之 2(退休金與舊制年資)

勞工向公部門機構請求給付退休金約 117 萬元,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雇主於本案無須補付退休金。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原告主張之退休金請求未獲支持。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為公部門事業單位,勞工請求金額由 128 萬餘元減縮為 117 萬餘元,最終全部被駁回,顯示雇主在退休金制度面(年資計算、適用新舊制、平均工資認定)的處理大致到位。但這類案件之所以反覆出現,常見原因仍在民間企業:一是勞退新舊制選擇與年資切點未清楚告知並留書面;二是平均工資計算時,將獎金、加班費、夜班津貼等「經常性給與」漏算;三是 87 年勞基法擴大適用後,未重新檢視員工年資結算與舊制退休金準備金提撥;四是勞工退休或離職時,未一次出具完整的年資與退休金計算說明。一旦其中一環模糊,勞工就有理由主張差額並提告。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爭議的關鍵幾乎都在「能否清楚說明計算過程」。雇主應該把每位勞工的勞退新舊制選擇書、年資切分、平均工資組成、退休金準備金提撥紀錄整理成可隨時調閱的個人檔案。當員工屆退或申請退休時,要主動提供書面試算與簽收紀錄;若有舊制年資(87 年 7 月 1 日前任職、未選擇新制),更要確認準備金是否足額、計算基數是否依勞基法第 55 條與第 84 條之 2 處理。本案也提醒中大型企業,自訂工作規則中的退休金條款若優於法令固然可行,但條款用語必須與法定計算方式並行,避免勞工以工作規則主張更高金額。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為每位 87 年前到職員工建立「新舊制年資對照表」,並保存當年勞退新制選擇書正本
  • 2每月薪資結算時,標註哪些項目屬「經常性給與」、哪些屬「非經常性給與」,作為平均工資計算依據
  • 3舊制退休金準備金至少每年一次委請會計師或精算師檢視提撥是否足額
  • 4員工申請退休前 30 日提供書面試算單,列明年資、平均工資、基數、總額,並請員工簽收
  • 5工作規則中關於退休金的條文,每 2 年對照最新勞基法與函釋複核一次
建議連動檢視新舊制選擇書留存平均工資組成清單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充足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廖勇柱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 產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昭堡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286,22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嗣減 縮請求金額為1,175,226元(本院卷第309頁)。經核原告所 為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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