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6-24

退休勞工告公部門 117 萬退休金差額,公司靠新舊制年資資料齊全守住

一句「退休金就照公式給沒問題」,沒有 30 年新舊制選擇書與平均工資組成紀錄,可能被法院認定差額 100 萬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500 萬
退休金差額
~117 萬
律師費估算
~30 萬
HR 出庭工時
~15 萬
同梯比照風險
~3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原告這位退休勞工提告某公部門事業機構,主張退休金被低算,最初請求 128 萬餘元,言詞辯論前減縮到 117 萬餘元。雙方都請了律師,被告方更找了○○○、○○○兩位律師代理。 這類退休金訴訟最常見的攻防點是「年資切點 + 平均工資組成 + 基數認定」三件事。本案被告是公部門事業單位,員工年資橫跨勞基法 87 年擴大適用前後,雙方對「哪段年資適用舊制」、「平均工資是否含經常性給與」、「基數該乘多少」都會有不同算法。一個算式跑下來,差個 100 萬都很正常。 最後法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雇主這次站住了——但「站住」的代價是:必須拿出 30 年的人事檔案、勞退新舊制選擇紀錄、平均工資計算明細,每一張紙都能對得上勞基法第 55、84 條之 2。換成一家民間企業,工作規則寫得比勞基法優厚、實務卻沒照做,這 117 萬就會直接變成補付金額。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舊制年資、新舊制選擇書、平均工資組成任一缺漏,退休金差額一張訴狀 100 萬照賠

  • 舊制年資結算單、勞退新制選擇書缺一張,舉證責任全部翻到雇主身上,差額直接補付
  • 一位資深員工退休爭議曝光後,同期 5-10 位舊制員工會跟著比照請求,金額乘倍數
  • 訴訟期間 14-18 個月,HR、會計反覆翻 30 年薪資冊、調出帳冊,正常營運被打斷
  • 即使最後和解,律師費、訴訟費、補付金額加總常見落在 200-500 萬區間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新舊制對照表、平均工資清單、退休前試算面談三件事做完,差額爭議不會進法院

  • 為所有 87 年前到職員工建立新舊制年資對照表,舊制選擇書原件保存
  • 薪資結算每月標註經常性給與清單,作為平均工資與基數計算依據
  • 舊制退休準備金每年由會計師檢視提撥充足,差額立即補提
  • 員工屆退前 30 日提供書面試算單,HR 安排面談、員工簽收留存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117 萬

是同梯資深員工 5-10 位陸續退休,差額會以同一公式被翻舊帳。

不是律師費小事

是要回去翻 30 年前的薪資冊、選擇書、提撥紀錄,HR 一個月做不完。

不是「平均工資」一個欄位

是每個月固定發的津貼、獎金、夜班費,全部都可能被法院算進基數放大。

不是退休那天才算

是 87 年勞基法擴大適用、94 年勞退新制兩個切點,雇主舉證責任長達 30 年。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為 87 年前到職員工保留「新舊制年資對照表」與當年勞退新制選擇書?
  2. 2舊制退休金準備金每年是否經會計師或精算師檢視提撥充足?
  3. 3平均工資計算時,哪些項目屬「經常性給與」是否有書面分類清單?
  4. 4員工申請退休前 30 日是否提供書面試算單並請員工簽收?
  5. 5工作規則中退休金條款是否每 2 年對照最新勞基法與函釋複核一次?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位資深員工退休你就是要補 100 萬以上的差額——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原告主張之退休金請求未獲支持。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55 條、第 56 條、第 84 條之 2(退休金與舊制年資)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薪資結構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每個薪資項目是不是每月固定發、與出勤或工作內容連動。
  • 2這些項目有沒有算進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與勞工退休金提繳工資。
  • 3薪資單能不能清楚看出本薪、加班費與各項給付分別多少。
  • 4調整薪資結構時有沒有取得員工書面同意。
  • 5勞健保投保薪資與退休金提繳工資有沒有隨薪資調整同步更新。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第 56 條、第 84 條之 2(退休金與舊制年資)

勞工向公部門機構請求給付退休金約 117 萬元,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之訴,雇主於本案無須補付退休金。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為公部門事業單位,勞工請求金額由 128 萬餘元減縮為 117 萬餘元,最終全部被駁回,顯示雇主在退休金制度面(年資計算、適用新舊制、平均工資認定)的處理大致到位。但這類案件之所以反覆出現,常見原因仍在民間企業:一是勞退新舊制選擇與年資切點未清楚告知並留書面;二是平均工資計算時,將獎金、加班費、夜班津貼等「經常性給與」漏算;三是 87 年勞基法擴大適用後,未重新檢視員工年資結算與舊制退休金準備金提撥;四是勞工退休或離職時,未一次出具完整的年資與退休金計算說明。一旦其中一環模糊,勞工就有理由主張差額並提告。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爭議的關鍵幾乎都在「能否清楚說明計算過程」。雇主應該把每位勞工的勞退新舊制選擇書、年資切分、平均工資組成、退休金準備金提撥紀錄整理成可隨時調閱的個人檔案。當員工屆退或申請退休時,要主動提供書面試算與簽收紀錄;若有舊制年資(87 年 7 月 1 日前任職、未選擇新制),更要確認準備金是否足額、計算基數是否依勞基法第 55 條與第 84 條之 2 處理。本案也提醒中大型企業,自訂工作規則中的退休金條款若優於法令固然可行,但條款用語必須與法定計算方式並行,避免勞工以工作規則主張更高金額。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為每位 87 年前到職員工建立「新舊制年資對照表」,並保存當年勞退新制選擇書正本
  • 2每月薪資結算時,標註哪些項目屬「經常性給與」、哪些屬「非經常性給與」,作為平均工資計算依據
  • 3舊制退休金準備金至少每年一次委請會計師或精算師檢視提撥是否足額
  • 4員工申請退休前 30 日提供書面試算單,列明年資、平均工資、基數、總額,並請員工簽收
  • 5工作規則中關於退休金的條文,每 2 年對照最新勞基法與函釋複核一次
建議連動檢視新舊制選擇書留存平均工資組成清單舊制退休準備金提撥充足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判決日期
2025-06-24
爭議主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需要完整內容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本資訊僅供參考,個案請找我們專人服務。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