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6-23

勞簡字第4號 請求給付工資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4
日期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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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2 條

兩名勞工請求給付工資與相關差額,法院判命雇主分別給付 105,727 元與 76,627 元,並加計法定利息。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判命給付原告王湘珺 105,727 元、原告許佳卉 76,627 元,並均自 114 年 4 月 6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援引勞基法第 11 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事由)與第 22 條(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原則),且兩名勞工分別獲得不同金額,可合理推論爭議涉及資遣終止前後的工資、加班費或預告/資遣費等項目,雇主可能在終止勞動契約時未一次結清應給付項目。常見的錯誤包括:以「業績下滑」「公司虧損」概括引用勞基法第 11 條第 2 款卻拿不出財報與虧損與該員工關聯的證據、解雇時漏發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未依勞動事件法第 37 條提出薪資與出勤紀錄導致法院從寬認定加班、或對不同員工採取不一致的結算標準。當兩名勞工金額不同卻同案勝訴,往往代表雇主對個別案件結算精算度不足,被法院逐項補正。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基法第 11 條的終止事由實務上是高度被檢驗的條文,「虧損」「業務性質變更」「不能勝任工作」等都必須有具體證據鏈,包括客觀財報、組織異動文件、績效改善計畫(PIP)與面談紀錄。第 22 條第 2 項要求工資全額直接給付,意味著解雇時不可把所謂「公司損失」「客戶賠償」「未交接損害」直接從應付金額扣抵。再加上勞動事件法第 37、38 條對於工資與工時的推定條款,雇主若無完整出勤與薪資紀錄,會被推定按勞工主張之金額計算。建議把資遣流程模組化:終止事由文件、結算試算表、特休未休、預告工資、資遣費、勞退一次性結清、非自願離職證明,全部由獨立角色覆核後再發放。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資遣前的「終止事由完整性檢核表」,逐項確認勞基法第 11 條對應事證已收集齊全。
  • 2解雇時的最終薪資結算單,分項列出本薪、加班費、特休未休、預告工資、資遣費,由 HR 與會計雙簽。
  • 3加班費與工時紀錄按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要求保存至少 5 年,並能對應到每位員工的打卡資料。
  • 4對於同批資遣的不同員工,建立統一計算公式與差異說明,避免出現難以解釋的金額落差。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 SOP加班費與工時紀錄終止事由文件審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湘珺新臺幣105,72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許佳卉新臺幣76,62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為原告王湘珺預供擔保新臺幣105,727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 本判決第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前,為原告許佳卉預供擔保新臺幣76,627元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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