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6-03

勞動小額訴訟雇主仍敗,5,670 元+利息+出勤紀錄不完整全輸

一句「早到 10 分鐘哪算加班」,可能在勞動小額訴訟中以出勤紀錄推定為加班全額補。

原判決名稱:勞小字第3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3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3 號 · 2025-06-0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 萬(單案)/全公司可達 100 萬+
判決金額
5,670
法定利息
年息 5%
律師費(單案)
約 6 萬
HR/出庭工時
約 3 萬
集體跟進風險
極高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就工資及加班費爭議提起勞動小額訴訟。爭點可能是零星加班、班別加給、輪班輪休的工時與工資計算——這些單筆金額很小,但公司沒有精細的對應制度。 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所載勞工出勤時間推定為勞工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之時間,雇主若無法提出反證,就會以出勤紀錄為準計算工資與加班費。本案雇主大概是出勤系統、班表系統、薪資系統三者沒有打通,加上對零碎工時(早到 10 分鐘、晚走 15 分鐘)沒有訂明計算規則,無法在訴訟中提出強而有力的反證。 法院判決:雇主應給付 5,670 元及自 114 年 2 月 26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訴訟費用 1,500 元由被告負擔 166 元。 金額僅 5,670 元,但這個案子的真正意義不在金額——而在勞動小額訴訟的「規模化風險」:每件案子很小,但雇主出勤紀錄不完整、零碎工時沒規則的狀況一旦被定性,所有同類員工都可能跟進主張。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零碎工時沒規則+出勤系統沒打通,勞動小額訴訟單案小敗,全公司集體跟進

  • 單案判決 5,670 元+利息全部補付
  • 若同公司其他員工跟進,連鎖案件數量可達數十件
  • 律師費(單案)約 5–8 萬,多案累積成本可觀
  • 勞檢介入查核出勤紀錄與加班申請制度
  • 勞動事件法工資推定下,雇主舉證責任重
勞資羅盤接手後

出勤+班表+薪資三方打通+加班申請電子流程,勞動小額訴訟有舉證盾牌

  • 導入電子出勤系統,打卡、班表、薪資三方對齊可稽核
  • 加班事前申請+事後核可電子流程,留時間戳記
  • 零碎工時、輪班加給、夜班津貼在工作規則中明定計算公式
  • 每月薪資明細書面/電子提供,含加班費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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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 5,670 元

是同一公司所有零碎工時、加班計算錯誤的員工,可能集體跟進。

不是小額不告

是勞動事件法降低門檻+工資推定,雇主舉證責任重,敗訴率高。

不是 10 分鐘

是出勤紀錄推定下,零碎工時若無書面規則全部以勞工版本為準。

不是這次而已

是法院定性後,公司未來所有加班費爭議都會循同一邏輯判決。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是否導入電子出勤系統,打卡、班表、薪資三方對齊可稽核?
  2. 2加班是否有事前申請+事後核可的電子流程,留時間戳記?
  3. 3零碎工時、輪班加給、夜班津貼是否在工作規則中明定計算公式?
  4. 4每月薪資明細是否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含加班費基礎?
  5. 5出勤紀錄、薪資清冊、加班申請是否保留至少 5 年?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檢視出勤+薪資系統是否能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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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30 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勞工於勞動小額訴訟程序請求工資及相關給付,法院命雇主給付 5,670 元及自 114 年 2 月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勞工 5,670 元及自 114 年 2 月 26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 1,500 元由被告負擔 166 元。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金額僅 5,670 元,屬於典型的「小額但雇主仍敗」的勞動小額訴訟。從爭點類別涉及加班費、薪資結構與終止關係推論,雇主最可能的錯誤是:對於零星加班、班別加給、輪班輪休的工時與工資計算未建立精細制度,導致每月薪資結算與勞基法第 24 條的加班費標準存在小幅落差;或是對日薪、時薪、計件等非典型給薪方式,未在契約中明定假日、特休、加班的計算公式。這些落差單一個案金額很小,但因為勞動事件法降低勞工訴訟門檻、雇主負舉證責任,只要工時與薪資紀錄不完整,雇主在這類小額案件中往往很難全身而退。

雇主該學到什麼

雇主應該學到:勞動小額訴訟的關鍵不是金額,而是「紀錄完整度」。一旦進入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所載勞工出勤時間推定為勞工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之時間,雇主若無法提出反證,就會以出勤紀錄為準計算工資與加班費。因此真正的解方是把出勤系統、班表系統、薪資系統三者打通,做到「出勤一筆、薪資一筆、明細一筆」可逐筆對應。對加班的事前申請、事後核可,建立電子流程留下紀錄;對零碎工時(早到 10 分鐘、晚走 15 分鐘)訂明計算規則,並讓員工知悉。多花一些制度成本,遠比每年累積數件小額敗訴划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導入電子出勤系統,並把打卡資料、班表、薪資三方對齊,產生可稽核明細。
  • 2建立「加班申請與核可」電子流程,所有加班均需事前申請、事後核可,留下時間戳記。
  • 3對零碎工時、輪班加給、夜班津貼,於工作規則或薪資辦法中明定計算公式並公告周知。
  • 4每月薪資結算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薪資明細予勞工,包含加班費明細與計算基礎。
  • 5保留出勤紀錄、薪資清冊、加班申請紀錄至少 5 年,作為小額訴訟答辯的舉證基礎。
建議連動檢視出勤紀錄管理加班申請流程薪資明細透明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670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166元,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67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之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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