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6-16

兩名員工同時告贏:雇主短付工資 17.6 萬、補繳勞退 61 萬全收下

一句「公司一直都這樣算」,可能讓制度性錯誤一次被兩名員工同時掀開。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號 · 2025-06-16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80 萬
工資給付
175,814
勞退補提繳
612,324
律師費估算
~30 萬
其他員工連鎖
~6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兩名員工甲○○、乙○○同一家公司、同一套薪酬制度——而問題也正出在這「同一套」。 他們聯手提告,主張公司多年來工時計算、特休結算、加班費、勞退提繳全部短少。法院攤開薪資紀錄、出勤資料、勞保局提繳明細一起看,發現問題不是個案疏漏,而是制度性錯誤:底薪而非工資總額作為提繳基礎、特休未休工資沒在年度終結時結算、工時記錄不完整、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脫鉤。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甲○○ 87,907 元、原告乙○○ 87,907 元,及自 113 年 1 月 26 日起按年息 5% 利息;同時應各提撥 306,162 元至兩名勞工的勞退個人專戶。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 兩名勞工合計工資 17 萬 5,814 元、勞退補提繳 61 萬 2,324 元——而這只是兩個人的金額。同公司還有多少人也是用這套薪酬制度?只要再有一人翻舊帳,補繳金額就會以倍數放大。一次制度錯誤,全公司風險都被點燃。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兩名員工聯手翻舊帳,制度錯誤一次掀開:78 萬只是兩個人的金額

  • 兩名員工合計工資 175,814 元 + 勞退補提繳 612,324 元,加自起訴翌日起年息 5% 利息
  • 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律師費另計 25–40 萬
  • 同公司其他員工只要再有一人提告,補繳金額以倍數放大
  • 勞檢介入時可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53 條處 2 萬–30 萬罰鍰
  • 勞保高薪低報另有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補繳差額與罰鍰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一次把薪酬制度健檢做完,特休、勞退、加班費、勞保四條全部到位

  • 勞退提繳基礎以「工資總額」重算,發現短少回溯 5 年內補正
  • 特休未休工資建立年度終結自動結算流程,不再拖到離職
  • 電子化出勤系統與加班費月結對帳,避免被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不利
  • 每年一次外部顧問檢視薪酬合規性,發現系統性短少立即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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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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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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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兩位員工

是同套薪酬制度的全公司員工都可能跟進,補繳金額以倍數放大。

不是這 78 萬

是工資 + 勞退 + 勞保高薪低報 + 加班費差額,回溯 5 年加總。

不是底薪計算

是把全勤、加給、固定獎金漏掉的提繳基礎,連續多年累積。

不是訴訟費負擔

是被勞檢盯上後可能再罰 2 萬–30 萬,並影響後續政府標案。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勞退提繳基礎是否確實涵蓋本薪、加給、固定獎金?
  2. 2特休未休工資是否在年度終結時立即結算入薪,而非拖到離職?
  3. 3出勤紀錄是否電子化、至少保存 5 年,且能逐月對應加班費?
  4. 4勞保投保薪資是否與實際工資對齊,沒有「高薪低報」情形?
  5. 5近 1 年是否做過薪酬合規健檢,並由顧問或會計師簽核?

任一題答不確定,制度性風險現在就該找顧問做全公司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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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30 條、第 38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雇主對兩名勞工同時短付工資與短繳勞退,被判給付每人 87,907 元工資及補提繳 306,162 元,全部訴訟費用由雇主承擔。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敗訴。應分別給付兩名勞工各 87,907 元工資本息,並各補提繳 306,162 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同時觸發「工資給付不足」與「勞退提繳短少」兩項違反,且涉及兩名勞工同樣金額,可推論這是「制度性錯誤」而非個案疏漏。法院援引勞基法第 30 條工時、第 38 條特別休假、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7、14 條等多條規定,顯示雇主在工時計算、特休未休工資、勞保投保、勞退提繳整個薪酬體系上都有缺漏。常見錯誤包括:1)以底薪而非工資總額提繳勞退(造成系統性短繳);2)特休未休工資未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結算;3)工時記錄不完整導致加班費爭議;4)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脫鉤。本案雇主把每一個典型雷區都踩到,金額隨著兩名勞工累加放大。

雇主該學到什麼

當案件出現「兩名以上勞工請求項目高度雷同」時,雇主面對的不是個別糾紛,而是「整套薪酬制度違法」的系統性風險。本案合計超過 78 萬元的給付與補提繳金額,遠超過事前把制度建好的成本。教訓是:薪資結構、工時管理、勞退提繳、特休結算這四件事必須一次到位,不能分開處理。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提繳率不得低於 6% 且以工資總額為基礎。任何一項做半套,都可能在訴訟中被一次掀開。建議中小企業每年至少一次盤點薪酬合規性,並把特休結算、勞退提繳、加班費計算列入月結固定流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勞退提繳基礎以「工資總額」(含全勤、加給、固定獎金)為準,每月對帳
  • 2特休未休工資於年度終結(曆年制或週年制)即結算入薪,不要拖到離職才算
  • 3建立電子化出勤紀錄,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費率計算並列入薪資單
  • 4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對齊,避免「高薪低報」造成補提繳與罰鍰
  • 5每年至少一次委請會計師或勞動顧問檢視薪酬合規性,及早發現系統性短少
建議連動檢視薪酬制度全面健檢特休結算流程勞退提繳基礎設定勞保投保薪資對帳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87,9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87,9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各提撥新臺幣306,162元至原告甲○○、原告乙○○之勞工退 休金帳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甲○○、乙○○各預供擔保新臺幣394,069元後,得 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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