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5-06-16

勞訴字第7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
日期
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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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30 條、第 38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

雇主對兩名勞工同時短付工資與短繳勞退,被判給付每人 87,907 元工資及補提繳 306,162 元,全部訴訟費用由雇主承擔。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敗訴。應分別給付兩名勞工各 87,907 元工資本息,並各補提繳 306,162 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訴訟費用全部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同時觸發「工資給付不足」與「勞退提繳短少」兩項違反,且涉及兩名勞工同樣金額,可推論這是「制度性錯誤」而非個案疏漏。法院援引勞基法第 30 條工時、第 38 條特別休假、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7、14 條等多條規定,顯示雇主在工時計算、特休未休工資、勞保投保、勞退提繳整個薪酬體系上都有缺漏。常見錯誤包括:1)以底薪而非工資總額提繳勞退(造成系統性短繳);2)特休未休工資未在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結算;3)工時記錄不完整導致加班費爭議;4)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脫鉤。本案雇主把每一個典型雷區都踩到,金額隨著兩名勞工累加放大。

雇主該學到什麼

當案件出現「兩名以上勞工請求項目高度雷同」時,雇主面對的不是個別糾紛,而是「整套薪酬制度違法」的系統性風險。本案合計超過 78 萬元的給付與補提繳金額,遠超過事前把制度建好的成本。教訓是:薪資結構、工時管理、勞退提繳、特休結算這四件事必須一次到位,不能分開處理。勞基法第 38 條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規定提繳率不得低於 6% 且以工資總額為基礎。任何一項做半套,都可能在訴訟中被一次掀開。建議中小企業每年至少一次盤點薪酬合規性,並把特休結算、勞退提繳、加班費計算列入月結固定流程。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勞退提繳基礎以「工資總額」(含全勤、加給、固定獎金)為準,每月對帳
  • 2特休未休工資於年度終結(曆年制或週年制)即結算入薪,不要拖到離職才算
  • 3建立電子化出勤紀錄,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費率計算並列入薪資單
  • 4勞保投保薪資與實際工資對齊,避免「高薪低報」造成補提繳與罰鍰
  • 5每年至少一次委請會計師或勞動顧問檢視薪酬合規性,及早發現系統性短少
建議連動檢視薪酬制度全面健檢特休結算流程勞退提繳基礎設定勞保投保薪資對帳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87,9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87,907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各提撥新臺幣306,162元至原告甲○○、原告乙○○之勞工退 休金帳戶。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甲○○、乙○○各預供擔保新臺幣394,069元後,得 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30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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