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廖壬禾新臺幣(下同) 285,297元、原告黃維新252,029元、原告吳奕穎157,414元、原 告羅凡哲255,300元、原告廖琪璋305,938元、原告吳承豪118,69 3元、原告陳羿逸196,330元、原告莫俊良245,814元;及均自民 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阿里山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提撥給原告廖壬禾18,228元 、原告黃維新21,526元、原告吳奕穎15,276元、原告羅凡哲21,5 26元、原告廖琪瑋21,185元、原告吳承豪15,690元、原告陳羿逸 14,886元、原告莫俊良23,226元,至上述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預供與本金相同數額的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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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3條勞基法第16條勞基法第1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