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2024-10-09

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0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
日期
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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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簡良憲、被告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被告鄭佩欣即利倢設計 企業社、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728,567元;及被告簡良憲自民國112年8月13日起、被告朱自 民即龍誠工程行自民國112年8月2日起、被告鄭佩欣即利倢設計 企業社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自民國112年8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簡良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57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簡良憲、被告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被告鄭佩欣 即利倢設計企業社、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百分之五十;被告簡良憲負擔百分之二十三;其餘部分,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對於被告簡良憲的部分,得為假執行;原告 對於被告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被告鄭佩欣即利倢設計企業社、 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243, 000元為被告朱自民即龍誠工程行、被告鄭佩欣即利倢設計企業 社、被告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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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62條勞基法第59條勞基法第60條職安法第6條職安法第2條職安法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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