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沈明誼 住嘉義縣○○鄉○○村00鄰○○00號之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陳文靜律師 廖福正律師 吳志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起訴意旨略以: 一、緣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1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 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 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 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又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 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另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8號民 事判決闡釋: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 期給付債權」者,係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一切規則而反 覆之定期給付而言,諸如年金、薪資之類,均應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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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