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訴字第40號 原 告 范文幸(Pham van hanh ) 原 告 陳氏玉(Tran thi ngoc) 上列二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被 告 保證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金地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范文幸:新臺幣(下同)2,573,273元;原告 陳氏玉:1,095,244元,及自起訴狀送逹之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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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4條勞基法第22條就服法第59條就服法第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