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29

勞小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2
日期
2025-05-29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7 條(資遣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勞工請求資遣費等,法院命雇主給付新臺幣 95,217 元及自 114 年 4 月 1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雇主給付勞工 95,217 元及法定利息,訴訟費用 1,500 元由雇主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以小額勞動程序進行,勞工請求資遣費獲法院認可。雇主敗訴反映幾個常見錯誤:(1)終止勞動契約時未認定為勞基法第 11 條各款情形(業務緊縮、虧損、不能勝任等),但實質上已不再讓員工提供勞務,導致法院定性為雇主資遣;(2)未依勞基法第 17 條與勞退條例第 12 條計算資遣費並於離職日給付;(3)誤以為「員工自願離職」或「合意終止」就不必給付資遣費,但未取得書面證明或合法的合意終止協議。資遣費的計算基準明確:勞退新制下,每滿一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比例計算、最高 6 個月。9 萬多元的資遣費對應的可能是約 1-2 年年資、平均月薪 3-5 萬元的勞工,金額雖不大,但因為雇主未主動給付,反而要負擔訴訟費與利息。

雇主該學到什麼

資遣費是勞基法明定的法定給付,不是「員工要才給」的彈性項目。勞退條例第 12 條(新制)規定,雇主依勞基法第 11、13 但書、14、20 條終止契約,須按勞工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雇主常見錯誤是:用「合意終止」說服員工放棄資遣費,但未簽訂書面合意終止協議;或在資遣後未在 30 日內給付,導致勞工依勞動事件法第 41 條請求假處分。建議雇主在資遣作業上採取「結清制」:離職當日同時交付資遣費、預告工資(或預告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勞退提繳明細、勞健保轉出證明,一次處理完畢,避免日後爭議。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資遣費計算表單,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新制)或勞基法第 17 條(舊制)逐項計算,由 HR 與會計覆核。
  • 2資遣費於離職當日全額給付,並請員工在收據上簽名確認,留存匯款證明與簽收文件。
  • 3若雙方協商合意終止,必須簽訂書面合意終止協議,明列終止日、給付金額、雙方拋棄請求權之範圍。
  • 4預告工資、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最後一期薪資分項列明,避免合併計算引發爭議。
  • 5每季 HR 與會計對帳一次離職員工結算紀錄,確認無遺漏或計算錯誤。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費計算 SOP離職結算流程合意終止協議範本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217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217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