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張慶龍 訴訟代理人 徐鼎盛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泰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 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 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 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僱 傭關係存在,經被告否認,並辯稱兩造間僱傭關係已於民國 111年12月15日終止,故兩造間僱傭關係之存否即屬未明, 而致原告私法上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此危險並得以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與否之判決除去之,揆諸前開法條意旨之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確認訴訟,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4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