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5-29

健身房把受輔助勞工從月薪改時薪 183 元,靠輔助人簽字守住勝訴

一句「公司決定改成時薪」,沒有書面與輔助人簽字,可能讓整份新契約被宣告無效。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82號 請求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5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2 號 · 2025-05-29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40 萬
勞工原請求
60,062
勞保勞退補繳
~5 萬
律師費估算
~12 萬
HR/出庭工時
~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潘先生在 110 年被法院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109 年 1 月起他就在香港商世界健身岡山分公司工作,月薪 23,800 元(按基本工資調整)。113 年 5 月,公司請他簽署「任職同意書(適用部分工時員工)」,把月薪制改為時薪制(時薪 183 元)。 潘先生與輔助人張秀真認為這份同意書違反民法第 247 條之 1 第 1 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主張無效,公司仍應依月薪給付,並請求 113 年 4 月至 9 月短少薪資 60,062 元。 但公司這邊備好程序:第一,改聘前有取得勞工本人(透過輔助人協助)簽署同意書;第二,時薪 183 元換算後不低於基本工資;第三,部分工時的工時、休假、勞健保、勞退安排符合勞動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指導原則。對於受輔助宣告人,公司依民法第 15 條之 1、之 2 規定,由輔助人協助確認契約效力。 法院認定改聘程序合法,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看起來是雇主全勝,但這場勝訴的關鍵不是「公司想改就改」,而是「該走的程序一條不漏」——書面同意、輔助人在場、時薪達標、勞動條件符合指導原則。任何一個程序缺角,整份新契約都可能被宣告無效。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減薪、改部分工時程序漏一個步驟,整份新契約可能被宣告無效並補月薪差額

  • 若契約被認定無效,自變更日起須補發月薪與時薪差額,本案勞工原請求 6 萬
  • 受輔助宣告人未經輔助人同意,整份契約自始無效,回溯期間更長
  • 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基礎連帶要回溯調整與補繳
  • 律師費 10–15 萬,整體訴訟期間 9–15 個月
  • 勞檢介入時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 2 萬–100 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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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契約變更 SOP、特殊身分勞工流程、部分工時範本一次做齊,公司想改就改得了

  • 所有月薪改時薪、全職改部分工時,一律走「書面契約變更 + 雙方簽字」SOP
  • 受輔助宣告勞工另增「輔助人在場確認」流程,並留下三方簽字紀錄
  • 時薪計算同步檢視基本工資、工時、特休、加班費基準,確保不違反勞基法
  • 契約變更後 7 日內更新勞保投保薪資與勞退提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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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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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公司想改就改

是契約重要事項變更必須勞工本人書面同意,HR 一句話不算。

不是時薪 183 元

是程序漏一個步驟,整份新契約可能被宣告無效,月薪差額全部補。

不是普通員工

是受輔助宣告人須依民法第 15 條之 1、之 2 由輔助人協助確認。

不是一次性處理

是改聘同時要更新勞保、勞退、特休、加班費計算基礎,少一項就爆。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月薪改時薪或全職改部分工時時,是否一律以書面契約變更並由本人簽署?
  2. 2時薪換算後是否確認不低於當期基本工資?
  3. 3面對受輔助宣告勞工,是否依民法第 15 條之 1、之 2 邀請輔助人在場?
  4. 4部分工時轉換是否同步更新勞保、勞退、特休、加班費計算基礎?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最近一次契約變更的書面同意書?

任一題答不確定,特殊身分勞工契約變更現在就該找顧問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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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15 條之 2、第 247 條之 1、第 482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健身房將受輔助宣告之勞工從月薪制改聘為時薪部分工時,法院認定程序合法,原告主張顯失公平契約無效之訴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雇主在改聘部分工時的程序上守住。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健身房分公司)將受輔助宣告勞工從月薪制改為時薪制(時薪 183 元),勞工主張依民法第 247 條之 1 第 1 款(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無效)及第 482 條僱傭契約規定,雙方原約定不能單方變更。法院最終駁回原告主張,可推論雇主能舉證:1)改聘前有取得勞工本人(透過輔助人協助)的同意並簽署「任職同意書」;2)時薪換算後不低於基本工資;3)部分工時的工時、休假、勞保勞退安排符合勞動部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條件指導原則。本案雇主處理受輔助宣告勞工的關鍵是:尊重民法第 15 條之 1、之 2 對輔助宣告人法律行為的程序要求,由輔助人協助確認契約效力。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有兩個特殊面向值得雇主借鏡。第一,月薪改時薪、全職改部分工時,是契約「重要事項變更」,必須取得勞工同意並書面化,不能以「公司決定」一句帶過。第二,當勞工為受輔助宣告人時,依民法第 15 條之 1、之 2,雙方契約涉及重要財產上行為時,須經輔助人同意才生效;雇主若未注意這層程序,整份新契約可能被宣告無效。本案雇主能勝訴,正是因為走完了完整程序(書面同意書、輔助人在場、時薪不低於基本工資)。教訓是:契約變更不是 HR 自己決定就好,特別涉及減薪、改聘工時、職務調整時,務必書面化並由本人簽署,必要時加上見證人或輔助人。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月薪改時薪、全職改部分工時,須以書面契約變更,並由勞工本人簽署
  • 2時薪換算後須不低於當期基本工資,並計算每月工時、休假、加班費基準
  • 3面對受輔助宣告或限制行為能力勞工,依民法第 15 條之 1、之 2 邀請輔助人在場確認
  • 4部分工時契約應依勞動部指導原則處理勞健保、勞退、特休與請假權益
  • 5契約變更同時更新勞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基礎,避免事後短繳爭議
建議連動檢視契約重要事項變更程序部分工時轉換流程特殊身分勞工契約簽署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潘基生 輔 助 人 張秀真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即John Edward Caraccio 訴訟代理人 賴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7日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 法院以110年度輔宣字第7號裁定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告於 109年1月20日起受雇於被告,原採月薪制,起薪為新台幣( 下同)23,800元,並按基本工資調整,惟被告於113年5月1 日要求原告簽署「任職同意書(適用部分工時員工)」(下 稱系爭同意書),其中第6條約定改以時薪183元計算,違反 民法第247條之1第1款規定,應屬無效,被告公司仍應依月 薪給付,依兩造間僱傭契約及民法第482條、第486條規定, 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4月至9月短少之薪資共60,062 元。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247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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