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法院確認勞工與兩家被告公司間僱傭關係均存在,命雇主給付欠薪 59,268 元並按月給付 56,556 元至復職前一日,雇主全敗。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敗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給付欠薪 59,268 元及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按月 56,556 元至復職前一日止,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本案雇主敗訴幅度極大,反映出至少兩個關鍵錯誤。第一,雇主以兩家公司(博得生技、苾暹有限)共同對勞工提供勞務,但解僱或不再讓勞工提供勞務時,未取得合法的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終止事由。第二,法院判命兩家公司連帶給付,代表雇主可能存在借調、人力派遣或實質同一雇主關係,但卻沒有妥善處理雙重雇主下的勞動契約終止程序。違法解僱的後果非常嚴重——勞工得依民法第 487 條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不僅要支付從停止提供勞務日起至復職前一日的所有薪資,還可能被推定為「自始未終止」,等於繳一筆白吃的薪水。本案雇主每月被判付 5.6 萬,案件拖越久損失越大。
違法解僱是雇主最昂貴的錯誤——一旦敗訴,每拖一個月就要再付一個月薪水。教訓是:勞基法第 11 條五款(虧損、業務性質變更、不可抗力、業務減縮、不能勝任)與第 12 條第 1 項六款(重大違規)的終止事由都有嚴格舉證門檻,雇主若無法在訴訟中提出具體事證,解僱就會被認定無效。民法第 487 條的受領勞務遲延規定,使勞工不必實際工作就能請求工資。再加上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的緊急處置(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工在訴訟期間就可能聲請按月給付工資。給雇主的具體啟示:解僱前由 HR、法務、用人主管三方共同會審,確認終止事由、預告期間、資遣費、書面通知、終止意思表示送達等五項要件全部具備,否則寧可延後執行。
- 1解僱前由 HR、法務、用人主管三方會審,逐項確認終止事由的事證與適用條款
- 2涉及多家關係企業時,明確一家為登記雇主,避免被認定為共同雇主連帶責任
- 3解僱書面通知須載明依據條款、事實理由、終止日期,並以可舉證方式送達
- 4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須備齊財報、業務調整紀錄、考核資料等客觀事證
- 5解僱前先試行調職、輔導改善、合意終止,建立「已採取其他手段」的紀錄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確認原告與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間之僱傭 關係均存在。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 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應自民國一百十三年 二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 臺幣伍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 前開第二、三項所命給付,如任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該給 付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苾暹有 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陸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各期給付到期後各得假執行,但被告博得生技股份 有限公司、苾暹有限公司如就已到期各期給付各以新臺幣伍萬陸 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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