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6-02

兩家公司違法解僱員工,南投地院判連帶賠 5.9 萬+每月 5.6 萬至復職日

一句「他在 A 公司是兼職、B 公司才算正職」,可能被法院認定關係企業連帶責任,兩家一起賠到復職日。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48號 確認僱傭關係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 · 2025-06-02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00–400 萬
3 年薪資補付
~200 萬
利息(5%)
約 30 萬
律師費
約 60 萬
HR 出庭工時
約 15 萬
訴訟費用
由雇主負擔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同時為某生技公司、某公司兩家關係企業提供勞務,後遭兩家公司不再讓他提供勞務,但未走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合法終止程序。 員工向南投地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於 114 年 6 月 2 日判決:確認原告與被告某生技公司、某公司間之僱傭關係均存在;兩家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59,268 元及自 113 年 3 月 30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至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於次月 5 日連帶給付 56,556 元;訴訟費用由兩家被告負擔。 這代表雇主必須從停止讓員工提供勞務日起,按月持續付薪資 56,556 元到員工復職為止——案子拖一年就是 67.8 萬,拖三年就是 200 萬以上。 本案最致命的不只是違法解僱,更是「兩家關係企業連帶責任」——員工可任選一家求償,雇主無法用「他不是我們公司的人」推託。這是關係企業安排勞動契約時常見的盲點。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兩家關係企業違法解僱員工,每月 5.6 萬連帶賠到復職,一年就破 67 萬

  • 每月 5.6 萬連帶給付到復職日,拖 1 年 67.8 萬、拖 3 年破 200 萬
  • 兩家關係企業連帶責任,員工任選一家求償無法切割
  • 違法解僱後依民法第 487 條啟動受領勞務遲延,員工不工作仍可請求工資
  • 訴訟費用由兩家公司負擔,加上律師費 50–80 萬
  • 敗訴後員工回鍋造成 HR 與團隊長期壓力
勞資羅盤接手後

關係企業勞動契約清楚切割+解僱前三方會審,連帶責任與違法解僱都不會發生

  • 關係企業明確一家為登記雇主,書面協議分配勞務歸屬
  • 解僱前由 HR、法務、用人主管三方會審,五項要件逐項確認
  • 解僱書面通知載明條款、事實、生效日,以雙掛號或當面簽收送達
  • 第 11 條事由備齊財報、業務調整、考核資料等客觀事證
  • 解僱前先試行調職、輔導改善、合意終止,建立「已採取其他手段」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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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只賠這 5.9 萬

是每月 5.6 萬連帶給付到復職日,一年就破 67 萬。

不是哪家公司的問題

是兩家關係企業連帶責任,員工任選一家求償,無法切割。

不是「他自己不想做」

是雇主必須走完法定終止程序,否則民法第 487 條啟動受領勞務遲延。

不是復職後就結束

是敗訴員工回鍋管理難度極高,造成 HR、團隊長期壓力。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關係企業是否明確一家為登記雇主,並有書面協議分配勞務歸屬?
  2. 2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列出每位員工的登記雇主與實際指揮雇主?
  3. 3解僱前是否由 HR、法務、用人主管三方會審並留下會審紀錄?
  4. 4解僱書面通知是否載明依據條款、事實理由、終止日期並以可舉證方式送達?
  5. 5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是否備齊財報、業務調整、考核資料等客觀事證?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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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全部敗訴。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雇主應給付欠薪 59,268 元及自 113 年 2 月 1 日起按月 56,556 元至復職前一日止,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民法第 487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2 條;民法第 487 條

法院確認勞工與兩家被告公司間僱傭關係均存在,命雇主給付欠薪 59,268 元並按月給付 56,556 元至復職前一日,雇主全敗。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敗訴幅度極大,反映出至少兩個關鍵錯誤。第一,雇主以兩家關係企業共同對勞工提供勞務,但解僱或不再讓勞工提供勞務時,未取得合法的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終止事由。第二,法院判命兩家公司連帶給付,代表雇主可能存在借調、人力派遣或實質同一雇主關係,但卻沒有妥善處理雙重雇主下的勞動契約終止程序。違法解僱的後果非常嚴重——勞工得依民法第 487 條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雇主不僅要支付從停止提供勞務日起至復職前一日的所有薪資,還可能被推定為「自始未終止」,等於繳一筆白吃的薪水。本案雇主每月被判付 5.6 萬,案件拖越久損失越大。

雇主該學到什麼

違法解僱是雇主最昂貴的錯誤——一旦敗訴,每拖一個月就要再付一個月薪水。教訓是:勞基法第 11 條五款(虧損、業務性質變更、不可抗力、業務減縮、不能勝任)與第 12 條第 1 項六款(重大違規)的終止事由都有嚴格舉證門檻,雇主若無法在訴訟中提出具體事證,解僱就會被認定無效。民法第 487 條的受領勞務遲延規定,使勞工不必實際工作就能請求工資。再加上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的緊急處置(定暫時狀態處分),勞工在訴訟期間就可能聲請按月給付工資。給雇主的具體啟示:解僱前由 HR、法務、用人主管三方共同會審,確認終止事由、預告期間、資遣費、書面通知、終止意思表示送達等五項要件全部具備,否則寧可延後執行。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解僱前由 HR、法務、用人主管三方會審,逐項確認終止事由的事證與適用條款
  • 2涉及多家關係企業時,明確一家為登記雇主,避免被認定為共同雇主連帶責任
  • 3解僱書面通知須載明依據條款、事實理由、終止日期,並以可舉證方式送達
  • 4勞基法第 11 條事由須備齊財報、業務調整紀錄、考核資料等客觀事證
  • 5解僱前先試行調職、輔導改善、合意終止,建立「已採取其他手段」的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違法解僱風險檢核關係企業勞動契約安排解僱程序合規性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判決日期
2025-06-02
爭議主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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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本資訊僅供參考,個案請找我們專人服務。

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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