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43號 原 告 哈特曼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煌基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被 告 趙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公司係以經營進口鋼鐵設備之零件銷售為主 要業務之公司,自民國88年6月1日起聘僱被告為業務經理乙 職,負責推展業務、拜訪客戶、交付貨物等工作。茲原告公 司考量被告以其自有車輛經常往來公司與客戶間,乃自聘僱 時起,即有言明每月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保養」 之名目補貼被告自有車輛之耗損折舊,至於實際支出之油料 費用、保養費用,則另行報支。俟原告公司業務發展趨於穩 定,原告公司負責人李煌基乃於89年間前往中國大陸發展, 在台業務均由被告負責處理,李煌基則未加過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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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18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