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5-06-04

不給非自願離職證明被告:雇主負擔 75% 訴訟費的離職分類錯誤

一句「你是合意走的不算非自願」,可能被法院命補開證明並負擔 75% 訴訟費。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26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6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6 號 · 2025-06-0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30 萬
訴訟費負擔
75%
律師費估算
~12 萬
失業給付差額
~6 萬
其他員工連鎖
~8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離職後,向雇主申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因為他需要這份文件去申請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雇主拒絕:「你不是被我們資遣的,是合意離職」、「你自己同意走的,不算非自願」。 勞工不接受,把雇主告上法院,同時請求加班費。雇主的主觀認知是: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光彩」、「讓員工申請失業給付對公司不好」、「以合意終止包裝就能規避」。 但法院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與第 25 條檢視離職事由——只要是因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第 20 條等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離職者,雇主有義務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法院認定本案勞工係非自願離職,命雇主開立證明書。 判決: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駁回其餘請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雇主拒絕開證明的「省事算盤」,最後付出四分之三訴訟費用、律師費,並仍要補開那份原本就該開的證明書。對 HR 而言,這是「離職分類沒做對」的標準教材——資遣即資遣,依法給付資遣費、開非自願離職證明、通報主管機關,三件事一次到位,反而能降低後續爭議。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想用「合意離職」包裝資遣省開證明,最後 75% 訴訟費照付、證明照開

  • 訴訟費用 75% 由雇主負擔,律師費另計 8–15 萬
  • 仍須補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補發失業給付差額
  • 若被認定違法解僱,需補發工資與勞退至復職日
  • 勞檢介入時可依勞基法第 79 條處 2 萬–100 萬罰鍰
  • 其他被合意終止員工會跟進主張,整套分類被翻案
勞資羅盤接手後

離職分類 SOP 一次做齊:資遣即資遣、合意即合意,文件包不混用

  • 自願、合意、資遣、解僱各有不同文件包,HR 標準化使用
  • 非自願離職離職當日同時交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證明書採勞動部公告範本,明確勾選離職原因與勞基法條款
  • 主管訓練:禁止以「自己走比較好看」說服員工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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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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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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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合意離職

是法院依離職實質事由認定,HR 主觀分類不算數。

不是省一張證明

是 75% 訴訟費 + 律師費 + 補開證明 + 失業給付支出,總成本翻倍。

不是這位員工

是其他被合意終止的員工會跟進主張,整套離職分類被翻案。

不是失業給付影響

是不開證明反而被認定違法解僱,賠工資與勞退差額。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有離職分類 SOP,將自願、合意、資遣、解僱分開處理?
  2. 2非自願離職是否離職當日同時交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 3證明書是否使用勞動部公告範本,明確勾選離職原因與條款?
  4. 4加班費爭議是否在離職時一併結算,避免員工反咬?
  5. 5主管是否被訓練「不得以『自己走比較好看』說服員工自願離職」?

任一題答不確定,離職分類 SOP 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做齊。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25 條(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義務)

勞工以小額勞動程序請求加班費並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法院命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駁回其餘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法院命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駁回其餘請求;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四分之三。

雇主犯了什麼錯

雇主敗訴的關鍵在於「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這顯示雇主很可能在解僱或合意離職過程中,自認為是「員工自行離職」或「合意終止」,因此不願簽發載明「非自願離職」之證明。但法院認定勞工係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與第 25 條,雇主有義務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作為勞工申領失業給付的依據。常見地雷在於:雇主以「資遣理由不光彩」或「擔心員工申請失業給付影響保險紀錄」為由,刻意以「合意終止」、「自請離職」、「不適任自願走人」等說法替代資遣,並要求員工簽署離職單;殊不知這種做法不但不能規避責任,反而會在訴訟中被認定為違法解僱、且須補開非自願離職證明、賠償失業給付差額。

雇主該學到什麼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雇主在終止勞動契約後的最後一道合規動作。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凡因勞基法第 11、13 但書、14、20 條等非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離職者,雇主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讓員工得申請失業給付。雇主常以為「不開證明就能避免責任」,實則反向擴大訴訟風險:員工進入訴訟後若勝訴,雇主除須補開證明,還可能被認定違法解僱、賠償工資與勞退差額。本案訴訟費用由雇主負擔四分之三,顯示主要敗訴責任在雇主。建議雇主:資遣即資遣,依法給付資遣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通報主管機關,三件事一次到位,反而能降低後續爭議。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離職分類 SOP:自願離職、合意終止、資遣、解僱各有不同文件包,HR 不混用。
  • 2凡屬非自願離職(勞基法第 11、13 但書、14、20 條情形),離職當日同時交付資遣費、預告工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3離職證明書格式採用勞動部公告範本,明確勾選離職原因與所依據之勞基法條款。
  • 4加班費爭議在離職時一併結算,避免員工以「未付加班費」為由主張勞基法第 14 條被迫辭職並追加請求。
  • 5主管在面談階段不得以「自己走比較好看」說服員工自願離職,所有對話均以正式書面紀錄。
建議連動檢視離職分類與文件 SOP非自願離職證明開立流程加班費結算機制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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