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22號 原 告 荐子奇 莊明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亭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凡立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揚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乙○○、丙○○分別自民國108年10月1日、同年 8月29日起進入訴外人信安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 安公司)擔任專案工程師,並負責處理信安公司得標之高雄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高市環保局)ARM自動資源回收機 維護管理工程(下稱系爭工程),系爭工程係由高市環保局 每年招標,自108年起至110年均係由信安公司得標,嗣於11 1年間由被告凡立橙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因被告第一次負責 系爭工程,需有相關技術之工程師協助,故以優於信安公司 之薪資、福利為條件挖角原告2人,其餘細節並遵照被告與 高市環保局所簽之系爭工程契約書約定,原告2人即自111年 1月27日起擔任被告之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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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民法第48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