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2024-03-15

勞簡上字第1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2
日期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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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2年6月5日起受僱於 上訴人擔任作業員,約定月薪新臺幣(下同)27,500元。於 111年11月22日上午,因訴外人梁家祥挑釁被上訴人,雙方 進而發生衝突,上訴人突於事發2日後即同年月24日以被上 訴人違反上訴人訂立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作規則)第82 條第2款及第14款規定為由,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然其解僱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屬違法解僱,不生合法終 止契約之效力。故被上訴人於111年12月7日依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 後,上訴人即應給付被上訴人資遣費103,295元,及自111年 11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7日止未依法給付之薪資12,833元, 合計116,128元。為此,爰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 例)第12條第1項及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16,128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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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48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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