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6-17

雇主資遣沒給足資遣費+預告工資,被判賠 75,619 元並補提繳勞退

一句「就給最後一期薪水,其他不用囉嗦」,可能被法院認定為違法資遣,連本帶利全部補。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6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 · 2025-06-1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5 萬
判決金額
75,619
勞退補繳
依勞保局核算
法定利息
年息 5%
律師費
約 10 萬
HR/出庭工時
約 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勞工被公司以「業務縮減」為由口頭通知離開,HR 一邊說「給你最後一期薪水就好」,一邊沒算資遣費、沒給預告工資、勞退也只提繳到通知當天的前一個月。離職證明也只開了普通的服務證明,沒有走非自願離職的方向。 勞工拿到最後一期薪水後越想越不對:「公司是業務縮減我才走的,怎麼會沒有資遣費?」他先去勞工局申訴,調解破局後直接告到橋頭地院。 法院攤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的依據、年資、平均工資、預告期間:勞基法第 11 條的事由要逐項舉證,第 16 條預告期間要依年資給足,資遣費要依勞退條例第 12 條新制計算,全部缺一不可。判決下來:雇主應給付 75,61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依勞退條例補提繳至個人專戶;訴訟費用全由雇主負擔。 金額不大,但項目全到位——資遣費、預告工資、勞退補繳,三件事一件都沒少。公司省下的,最後加上利息與訴訟成本一次補上。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資遣三件事沒做完,7.5 萬判決加利息+訴訟費+HR 工時,省的全吐回去

  • 資遣費+預告工資 75,619 元連本帶利全部補付
  • 勞退補提繳至個人專戶,行政程序需配合勞保局對帳
  • 訴訟費用全由雇主負擔,並負擔法定遲延利息
  • 勞工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可申請失業給付,公司勞保紀錄留下違規
  • HR 出庭、律師費、調解工時隱性成本約 8–15 萬
勞資羅盤接手後

資遣前 SOP 檢核一次走完,三件事齊備,根本不會走到法院

  • 建立「資遣前檢核表」:終止事由、年資、預告期、資遣費、勞退、非自願離職證明
  • 由 HR 與外部顧問雙審終止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某一款
  • 預告期間不足統一以預告工資補足,於離職清算單明列
  • 資遣當日一次交付資遣費試算表、勞退結清明細、非自願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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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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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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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7 萬

是公司過去與未來所有資遣個案的預告工資、資遣費、勞退提繳全部被檢視。

不是少給一筆

是資遣費+預告工資+勞退補繳+利息四件事一起補,總額遠超原本省的。

不是訴訟費

是 HR 出庭、律師費、調解工時加起來的隱性成本,每件約 8-15 萬。

不是這一位員工

是同期被資遣的其他員工可能跟進主張,連鎖案件一起爆。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資遣前是否有書面確認終止事由屬勞基法第 11 條哪一款?
  2. 2是否依年資給足預告期間,或以預告工資補足?
  3. 3資遣費是否依新舊制分別試算,並有計算表供勞工確認?
  4. 4勞退提繳是否計算到離職當日,並向勞保局對帳?
  5. 5是否已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任一題答不確定,先別讓主管自己跟員工談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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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6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

雇主終止契約未依法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法院判命給付 75,619 元並命補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個人專戶。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勞工 75,61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補提繳,雇主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後,未確實依勞基法第 11、16 條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導致勞工提起訴訟。實務上最常見的錯誤是:雇主以「業務縮減」、「員工不適任」等理由終止契約,卻沒有完成兩個必要動作——一是依年資計算正確的資遣費(新制每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二是依勞基法第 16 條給足預告期間或預告工資。再加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8 條、第 12 條對提繳與資遣費請求權有獨立規定,雇主若未足額提繳,連帶會被要求補提繳到個人專戶。本案金額不大但項目齊全,是典型「制度沒建好、走到法院就全輸」的案例。

雇主該學到什麼

資遣不是「老闆說了算」,而是「有沒有依法走完三步驟」:合法終止事由、預告期間、足額資遣費。教訓是:勞基法第 11 條五款事由(虧損、業務性質變更、不可抗力、業務減縮、勞工不能勝任)每一款都有舉證門檻;第 16 條預告期間依年資 10 日、20 日、30 日不等;資遣費依新舊制分別計算。任何一步漏掉,到法院都是雇主敗訴。本案教訓是:與其事後賠 7.5 萬還要負擔訴訟費,不如在資遣前讓 HR 用一張檢核表逐項確認,金額一次算對、文件一次給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資遣前檢核表,逐項確認終止事由、年資、預告期間、資遣費、勞退結清
  • 2資遣費以平均工資(前 6 個月)為基礎計算,新舊制分別處理並保留試算表
  • 3預告期間不足者,須以預告工資補足,計入最終離職給付
  • 4離職當月勞工退休金應提繳至離職日,並向勞保局確認最終提繳金額
  • 5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方便勞工申請失業給付,降低後續爭議
建議連動檢視資遣流程與檢核表預告工資計算勞退結清作業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5,619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除原告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萬5,6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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