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9萬元,嗣於民國114年3月4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萬8,072元,核與上開規定並 無不合,自應准許。又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雖提出114年3 月12日民事辯論意旨狀,其上記載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18萬0,0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與其內文之記載 不符,應係誤載;且該書狀係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後提出, 自不影響原聲明,附此敘明。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略以(詳見原告歷次書狀及陳述): 原告自112年2月12日起受僱於被告,至被告所經營之台慶不 動產鹿港中山永豐加盟店(永豐仲介服務)報到,未約定月 薪數額,擔任房屋仲介工作,僅於星期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上班。嗣於113年6月15日遭被告告知不用再去,並退出工作 群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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