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5-27

勞訴字第36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78條民法第22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36
日期
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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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153 條、第 478 條

橋頭地院判命雇主給付勞工 630,825 元損害賠償及法定利息,案件涉及契約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爭議。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法院命被告給付 630,825 元及自 113 年 8 月 9 日起之法定利息,原告供擔保 210,275 元後得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援引民法第 153 條(契約成立)、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478 條(消費借貸返還),金額達 60 餘萬,合理推論為雇主在契約履行上有重大違約或不完全給付情形。常見的具體情境包含:雇主積欠工資、加班費、未提撥退休金累積金額、未依約給付獎金或紅利,或借支、預付款未依約結算。實務上雇主端常見的失誤是:以口頭承諾或非正式 LINE 訊息代替正式書面契約、薪資結構模糊、加班紀錄不全、把員工借款與薪資結算混為一談。一旦進入訴訟,雇主因缺乏書面證據而舉證困難,最終被法院依勞工提出的計算方式認列大筆債務。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動契約是雙務契約,雇主給付工資是核心義務,民法第 227 條的「不完全給付」在勞動爭議中經常被援引,作為勞工請求差額與利息的法律依據。本案 60 餘萬的判賠金額並非小數,且法院在 113 年 8 月就起算法定利息,至判決日已超過 9 個月,光是利息就累積可觀。教訓很清楚:契約條款要書面化、工時與加班要有打卡或系統紀錄、借支與薪資要分開帳戶處理、年終獎金與績效獎金的發放條件要寫清楚。一旦勞工以民法第 227 條主張,雇主舉證責任極重,沒有書面紀錄幾乎等於認賠。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所有員工聘僱條件以書面契約簽署,薪資項目、計算方式、發放週期逐項列明。
  • 2導入電子打卡或工時管理系統,每月由勞工本人簽認或於系統內確認當月工時與加班。
  • 3員工借支、預付款另開「借支同意書」,明定還款方式、利率(若有)、與薪資結算的關係。
  • 4績效獎金、年終獎金的發放條件、計算公式、發放時點以書面公告,避免口頭承諾。
  • 5每季由 HR 主動稽核工資結算、加班費、勞退提繳是否與契約一致,差異即時補正。
建議連動檢視書面契約完整性工時紀錄系統獎金發放條件書面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0,825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210,27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被告如 以新台幣630,8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53條民法第478條民法第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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