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丁○○新臺幣798,54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21,04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丁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284,362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57,074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乙○ ○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被告負擔5分之4,由原告丁○○負擔50分之3、原告乙○○ 負擔50分之7。 本判決第一至四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依序以新臺幣798,541元、 新臺幣121,046元、新臺幣284,362元、新臺幣57,074元為原告 丁○○、乙○○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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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30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民法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