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之子即訴外人陳信良受雇於被告,從事屠宰工作,每月底薪約新臺幣(下同)44,000元,於民國105年5月9日因長期過勞,導致腦心血管疾病死亡。陳信良無配偶及子女,母親已亡故,原告為其遺屬,因被告未依法為陳信良投保勞工保險,致原告受有無法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共計198萬元之損失,爰依勞工保險條例(下稱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如數賠償;或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59條第4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按45個月平均工資計算之喪葬補償及死亡補償合計198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事發當時,伊僅僱用陳信良1人,非屬需強制投保事業單位。且陳信良本即罹患疾病,非因過勞導致死亡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78、79頁) ㈠原告之子陳信良於103年2月至3月間,罹患急性缺血性腦幹阻 塞、高血壓等疾病。 ㈡陳信良自000年00月間起,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4萬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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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59條職安法第2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