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4-06-25

勞簡上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1
日期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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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㈠伊自民國95年2月8日起受僱於上訴人,擔任上訴人鹿港廠領 班。嗣上訴人欲將伊調動至「熱端股」,伊因身體健康因素 無法承受該單位之高溫工作環境而向上訴人反映無法配合調 動,不料上訴人嗣後竟取消伊加班班次,並於000年0月間將 伊降職為行政管理人員,調降薪資新臺幣(下同)5,000元 ,甚於112年3月24日以伊偽造學歷證明為由將伊予以資遣, 致伊自112年3月25日起無法入廠工作。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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