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洪永科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一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鄭家慶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王精哲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依序以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柒佰零參元、 伍萬參仟參佰捌拾元、伍萬零肆佰玖拾柒元,為原告洪永科、 鄭家慶、王精哲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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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5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