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6-23

勞訴字第19號 職業災害補償等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日期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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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與第 13 條與第 59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民法第 184 條與第 193 條

橋頭地院認定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並違法終止契約,判賠職災補償等項目 103 萬餘元並命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雇主敗訴。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給付 1,032,94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勞工,訴訟費用負擔 35%。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同時援引勞基法第 11 條(資遣事由)、職安法第 6 條(雇主防止災害義務)、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第 193 條(不法侵害身體健康之損害賠償)、第 217 條(與有過失),呈現一個完整的「職業災害責任」鏈條。雇主犯下的錯誤多半是:(1) 未依職安法第 6 條建置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或標準作業程序,導致勞工在工作中受傷;(2) 災後處理時,未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醫療補償與原領工資補償,反而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勞工;(3) 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使勞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職災期間依勞基法第 13 條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雇主強行終止本身就是嚴重違法行為,加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職災補償並存,金額累積快速。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業災害是雇主最容易「一次踩中多條法律」的領域:職安法的行政罰、勞基法第 59 條補償責任、民法第 184/193 條侵權賠償、勞基法第 13 條終止禁止、就業保險法的非自願離職證明,全部串在一起。本案啟示有四:第一,職災預防比事後補救便宜十倍,職安法第 6 條的安全衛生設備、教育訓練、健康檢查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配。第二,職災發生時,雇主應立即啟動「補償而非終止」程序,依勞基法第 59 條給付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與死亡補償,不要急於切割員工。第三,勞基法第 13 條規定職災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違反者除回復僱傭關係,還可能負擔終止期間全部薪資。第四,民法第 217 條「與有過失」雖可能減輕雇主部分賠償,但前提是雇主自身已盡安全衛生義務;若雇主先違反職安法,再主張勞工與有過失,法院通常不予採納。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依職安法第 6 條建立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機制,高風險作業前必經安全衛生人員簽核
  • 2職災發生 24 小時內啟動補償 SOP:通報、就醫、原領工資補償、勞保職災給付申請,禁止以資遣優先處理
  • 3職災醫療期間絕對不得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終止契約,需終止者必須先取得勞工書面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備
  • 4所有受僱勞工到職時、年度時完成職安教育訓練,留存簽到與測驗紀錄至少 3 年
  • 5建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發給 SOP,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情形者一律核發,不得以拒絕發給作為談判籌碼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處理 SOP職安法合規非自願離職證明發給勞基法第 13 條風險審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2,94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32,94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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