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伍拾伍元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定之情事,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及上訴審補充: (一)伊為越南籍移工,自民國(下同)105年6月14日起受僱於被 告公司,在彰化縣芳苑工業區之工廠,擔任肥料作業員,自 110年1月起,每月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4,000元。詎被告 自110年7月起即未給付薪資,更於110年9月2日以虧損、歇 業為由,未經預告將原告解雇,經原告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調 解而未成立,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6、17、38條第4項等規定 及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110年7、8月份薪資4 6,500元(已扣勞健保費用)、43日特休未休工資34,400元 、預告期間工資24,000元及資遣費62,633元,共計191,011 元。 (二)上訴人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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