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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35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加工部作業員 ,出勤時間為每週一至五,每日工作8小時,週休二日, 約定工資每月新臺幣(下同)37,100元(實領工資),自 1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7月31日止,平均工資為56,868元【 計算式:(36,564元+93,829元+47,633元+66,567元+50,3 05元+46,310元)÷6月=56,868元】。原告於113年8月22日 因車禍(下稱系爭車禍)傷及腦部,需長期休養,於同年 11月4日應被告要求至被告處辦理留職停薪,被告要求原 告簽立傷病留職停薪申請書(下稱系爭申請書),其上申 請留職停薪注意事項記載「留職停薪期間將暫停該員之勞 工保險及團保,並將暫時停止勞工退休金之提撥。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 - 宜蘭地院·2025-05-14·114 年度 勞簡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3號 給付存款利息差額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有明文規定。查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30萬4,181元。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請 求被告給付29萬8,768元等情。經核,上述聲明之變更,僅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述說明,於法尚無不合,自 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原任職於被告為編制內員工,並於104 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被告並因此依農會人事管理辦 法之規定為原告結清舊制年資,先行發給退休金計202萬6,8 63元,並以定期存單方式,儲存於被告信用部(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嗣後系統轉換而變更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下稱系爭104年定期存款)。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SCDV·2025-05-1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5號 損害賠償等
被告吳善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萬元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 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除前開命被告吳善斌應為給付之部分,被告吳善斌、王雅蘭應再 為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零玖拾參元及均自民國一一 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柒元,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陸 拾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吳善斌、王雅蘭連帶負擔,其餘新臺幣參萬 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吳善斌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命被告吳善斌給付之部分,原告以新臺幣玖 拾陸萬伍仟陸佰參拾玖元為被告吳善斌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吳善斌以新臺幣貳佰捌拾玖萬陸仟玖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遣民法第229條 - 臺中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258號 原 告 恆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宗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被 告 劉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勞專調字第50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04年起受僱於原告,擔任資深管理師,兩造簽 有聘僱協議書。被告之工作內容包括:接單出貨、排程處理 、工廠生產問題與客戶窗口聯絡、跟催材料、產線、排程達 成客戶每月需求等,則被告之業務職掌為開發、訂單、出貨 、收款。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536條 - 臺南地院·2025-05-1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78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999,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6,76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南分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3號 給付薪資差額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 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向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 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申請更正上訴人自民國 98年6月1日起至107年10月31日止之投保薪額及薪資如附表四所 示。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上訴駁回部分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25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48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5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47條 - 桃園地院·2025-05-13·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72年10月26日起任職於被告,擔 任研究員,迄至111年3月30日退休。原告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前之年資為14年8月又6日,加計役期2年, 退休金基數為35,依被告所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工 作規則),原告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1,974,350 元,此部分並無疑義。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 現改制為勞動部,下同)於86年10月30日公告指定被告所屬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則原告於 適用勞基法後至99年適用勞退新制前之工作年資為12年,依 勞基法第55條規定,應領退休金為3,672,072元(計算式: 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153,003元×24個基數),故原告適用 勞基法前、後退休金為5,646,422元(計算式:1,974,350元 +3,672,072元)。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 - 高院臺中分院·2025-05-13·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3號 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及宣告假執行部分,暨訴訟費用( 除確定部分)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三、第一(除確定部分)、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66條民法第547條 - 臺中地院·2025-05-0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萬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2萬3,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 ,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萬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71條 - 雲林地院·2025-05-0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2,248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2,24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 - 士林地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8號 返還所有物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67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3條 - 高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7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74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等
一、原判決關於:㈠駁回上訴人林金進、黃呈筆、王新勝、張耀 羚、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鄭文壽下列第二項至第四項 之訴部分;㈡命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上訴人何 永春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二、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黃呈筆、王新勝 、張耀羚、魏國朋、吳文仁、鄭文壽各如附表一「結清舊制 年資金差額」欄所示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 欄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林金進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何純良按新臺 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伍拾元自民國一0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 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上開廢棄一、㈡部分,上訴人何永春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六、上訴人何永春、莊友利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上訴人林金進、 黃呈筆、王新勝、魏國朋、何純良、吳文仁之追加之訴,及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民法第229條 - 高院·2025-04-29·113 年度 勞上字第 8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89號 損害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85條民法第546條 - 新北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鳴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喜麗 訴訟代理人 黃筱萍 原 告 鳴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昱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亦庭律師 複 代理人 涂晏慈律師 被 告 陳緯航 訴訟代理人 黃顯皓律師 複 代理人 詹天寧律師 被 告 黃弘毅 訴訟代理人 洪瑄憶律師 被 告 張皓珍 訴訟代理人 蔡雨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鳴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鳴泰公司)核准設立於民國7 7年、原告鳴捷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鳴捷公司)核准設立於1 00年(合則稱原告公司,分則逕稱其名稱),所營事業包括 醫療器材、精密儀器、電子材料之批發與零售等。主要業務 係進口及出售、設計、製造假牙之設備及軟體,並提供安裝 、調校設備至合乎使用需求之狀態、提供客戶人員(主要係 牙體技術師)教育訓練,以及後續使用上之障礙排除等相相 關專業技術服務。
#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7條民法第470條 - 苗栗地院·2025-03-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6號 履行契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及自民國114 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 取老年年金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伍元後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 柒佰陸拾伍元,至累計金額達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叁仟柒佰陸拾元 為止,如累積給付之數額尚未達到而被告身故無法再領取老年年 金,則至被告無法再領取老年年金為止,並自每月2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 - 橋頭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8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織布工作人員,工作內容為每日搬運織布重物,因負重工作而下背疼痛,離職後疼痛加劇,致伊自109年7月21日起頻頻就診治療,經診斷有「下背挫傷」、「腰椎及其他退化性脊椎炎伴有神經根病變、頭暈及目眩、右側腕隧道症候群、左側腕隧道症候群」、「雙側徑神經病變及雙側第一薦根壓迫」、「腰椎椎間盤移位併神經根壓迫、脊椎側彎」、「脊椎側彎併腰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之疾病(下稱系爭疾病),開刀治療仍無法痊癒,醫囑建議伊繼續復健治療、不要從事負重工作,伊迄今飽受系爭疾病折磨,持續就醫治療中。
#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7條 - 高院·2025-02-2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2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
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79條 - 高雄地院·2025-02-17·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737條 - SCDV·2025-01-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4號 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民法第184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2-31·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18號 履行協議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84萬2,88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餘由上訴人負擔。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11條 - 高院臺中分院·2024-12-25·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易字第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萬元,及被 上訴人甲○○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被上訴人○○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十八,餘由上訴人負擔。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 高院花蓮分院·2024-12-18·113 年度 勞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上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李水源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表明上訴
#資遣勞基法第53條勞基法第84條 - 高院高雄分院·2024-12-17·113 年度 勞再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再字第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於原審具體指明係以再審原告於民 國107年6月19日至同年7月4日間,有「未依規定路線行駛」 5次、「違規逆向臨停」5次、「車輛行進中吃便當」2次、 「匝道連績超速10公里以上」6次等4項異常事項(下稱系爭 違規行為),認違反交通法令及公司規章、契約約定(下合 稱)情節重大,乃予以免職。確定判決卻引無涉上該事由之
#資遣勞基法第12條民法第148條 - 士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47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8,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8,71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遣民法第188條 - 高雄地院·2024-11-29·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42號 返還管理權限
被告應將現名為「警察特考警大考試討論」及「警察特考國考」 之LINE社群管理權限歸還原告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 習班。 被告應將現名為「郭富線上數位」(網址:https://www.facebo ok.com/PACPUResearchAssociation)之FACEBOOK粉絲專頁完整 管理控制權限歸還原告楊甯傑即高雄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148條 - 彰化地院·2024-11-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69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資遣勞基法第8條職安法第6條民法第184條 - 臺南地院·2024-11-28·112 年度 勞訴字第 9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7號 給付違約金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14日,與被告訂立保密 條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物 品,屬於系爭契約第1條約定之機密資訊。茲因被告將如附 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物品提供予訴外人田孟崇,並將原告與 訴外人卜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卜公公司)間之轉帳紀錄, 提供予訴外人弘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弘朗公司),違 反系爭契約所定之保密義務,原告爰依系爭契約第7條約定 ,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遲 延利息。再被告原持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0所示物品,直 至原告對於被告提出告訴,始將其中之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2 0所示物品返還予原告;被告亦有違反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之 情形,原告另依系爭契約第8條之約定,準用系爭契約第7條 之約定〔按:法律上所謂準用,係立法者基於立法經濟考量 ,就某特定事項,因相類似之
#資遣民法第184條 - 臺東地院·2024-11-2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等
被告周世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86,321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周世和負擔百分之37,餘由原告負擔。
#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士林地院·2024-11-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5號 返還受訓費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32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400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遣勞基法第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