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12-25

勞上易字第3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39
日期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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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184 條、民法第 188 條、民法第 195 條

勞工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台中高分院廢棄原審駁回部分,命被告與交通公司連帶再給付 15 萬元及法定利息。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原審駁回部分被廢棄,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 15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18%。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援引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與第 195 條(人格權侵害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從判決結果可合理推論,本案涉及交通運輸公司之員工於執行職務時,對另一方造成人身或人格權侵害,雇主依民法第 188 條應與行為人負連帶責任。實務上交通運輸業常見的雇主侵權責任場景包括:駕駛員執行職務時發生車禍、貨運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傷害、職場霸凌或言語傷害等。雇主常見錯誤是:以「行為人個人行為」、「非職務範圍」為由主張不負責任,但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採「執行職務外觀說」,只要客觀上與職務相關,雇主就須連帶賠償。本案二審廢棄原審部分駁回的決定,反映原審對雇主責任認定過寬,二審則強化雇主責任。

雇主該學到什麼

交通運輸、物流、客運等行業的雇主責任風險,遠高於一般辦公型行業。教訓是:民法第 188 條的雇主連帶責任,是「客觀執行職務」的責任,與行為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無關。雇主即便已盡相當注意義務(選任、監督),仍須先對受害人賠償,事後再向行為人追償。本案二審加判 15 萬元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反映人格權侵害的精神慰撫金有上升趨勢。實務上雇主應做的事包括:駕駛員、外勤員工的選任程序留下紀錄、定期教育訓練、酒精測試與健康檢查、購買雇主責任險或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一旦發生事故,雇主應主動與受害人協商,避免訴訟拖至二審才加重賠償。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交通運輸業駕駛員聘任前進行健康檢查、駕照查核、肇事紀錄調閱
  • 2定期辦理職業駕駛人教育訓練、酒精測試、行車紀錄器抽查,留下書面紀錄
  • 3購買雇主補償責任險、汽車強制與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並依風險級距調整保額
  • 4發生事故後 24 小時內啟動內部調查、與受害人初步聯繫、避免事態升級
  • 5對員工於職務上侵害他人之爭議,及早評估和解可行性,避免訴訟二審加判
建議連動檢視駕駛員選任與監督雇主責任險投保事故應變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除確 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15萬元,及被 上訴人甲○○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被上訴人○○交通股份有限公 司自民國112年8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 分之十八,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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