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高分院二審廢棄原判決駁回部分,命雇主再給付勞工 842,885 元,雇主負擔約 9 成訴訟費用。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應再給付勞工 842,885 元及自 112 年 3 月 23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約 9 成由雇主負擔。
本案為勞資協議履行爭議,二審援引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736 條(和解)、第 111 條(一部無效)、第 215 條(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第 233 條(遲延利息)。從判決廢棄原審駁回部分、改命雇主再給付 84 萬元合理推論,本案核心爭議在於:雙方曾簽訂協議或和解書,雇主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或主張協議無效但無法成立。實務上勞資協議最常見的雷區是:一、和解書內容不夠完整,未涵蓋所有爭議項目,事後仍可被請求;二、雇主簽完和解書後分期給付,遲延或斷頭直接被告履行;三、和解書中「拋棄其餘請求」條款不夠明確,勞工仍能就未列項目主張權利。本案雇主能從一審輸到二審又加碼,代表協議文件本身存在漏洞,或履行紀錄不完整。
勞資和解書不是「簽完就沒事」,而是「簽完還要照表履行」。教訓是:民法第 736 條和解契約一旦成立,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雇主未依期給付就構成不完全給付,勞工得依第 227 條請求履行並加計遲延利息。和解書簽訂的標準作業應包括:一、明確列出所有爭議項目(資遣費、加班費、特休、勞退、職災補償等)並逐項認諾;二、明訂給付方式、期日、帳號;三、加入「拋棄其餘請求」條款並涵蓋所有可能主張;四、必要時辦理公證或法院核可,提升執行力。本案雇主補付 84 萬加 2 年遲延利息,總成本超過 90 萬元,遠高於當初若一次性履行的金額。對中小企業的啟示是:與其分期拖延、再被告一次,不如一次性籌資履行,省下的訴訟成本與信譽損失絕對划算。
- 1勞資和解書由勞動律師審閱,逐項列出爭議項目並明訂金額、期日、帳號
- 2和解書納入「拋棄其餘請求」明確條款,涵蓋所有勞動債權
- 3能一次性給付就一次性,避免分期遲延導致再被告履行
- 4重大和解案件辦理公證或聲請法院核可,提升執行力
- 5建立和解履行追蹤表,每筆給付完成後請勞工簽收確認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 部分外)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84萬2,88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 ,餘由上訴人負擔。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