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2024-12-31

勞資和解書沒履行,雇主在高分院再被判補付 84.3 萬+利息

一句「先簽和解書再慢慢付」,可能讓分期斷頭變成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補付 + 利息全來。

原判決名稱:勞上易字第18號 履行協議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227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11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33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號 · 2024-12-31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10 萬
補付本金
842,885
2 年遲延利息
~8 萬
律師費
~12 萬
HR 工時
~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雙方原本曾就勞資爭議簽過協議或和解書,雇主分期給付。但給到一半雇主沒繼續履行,或者主張和解書條款部分無效,勞工提起履行訴訟。 一審判決後雙方都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二審依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736 條(和解契約)、第 111 條(一部無效)、第 215 條(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第 233 條(遲延利息)審理。 113 年 12 月 31 日判決: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842,885 元,及自 112 年 3 月 23 日起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負擔。 白話:雇主補付 84 萬 2,885 元,加上將近 2 年的遲延利息,再加上兩審 90% 訴訟費用。等於當初若一次性履行和解書,現在不會有這 84 萬的判決+利息+訴訟費。 和解書不是「簽完就沒事」,而是「簽完還要照表履行」。民法第 736 條和解契約一旦成立,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雇主未依期給付就構成不完全給付,勞工得請求履行並加計遲延利息。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和解書分期斷頭,補付 84 萬 + 2 年遲延利息 + 9 成訴訟費

  • 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補付本金 + 遲延利息
  • 兩審訴訟費用 9 成由雇主負擔
  • 和解書若無「拋棄其餘請求」條款,勞工仍能就未列項目再告
  • 商譽與內部信任崩壞,員工觀感連鎖影響
勞資羅盤接手後

和解書由律師審閱 + 一次性給付 + 拋棄條款 + 公證,斷掉再被告風險

  • 和解書由勞動律師審閱,逐項列出爭議項目並明訂金額、期日、帳號
  • 納入「拋棄其餘請求」條款涵蓋所有勞動債權
  • 能一次性給付就一次性,避免分期遲延
  • 重大和解案件辦理公證或聲請法院核可,提升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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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和解書簽完就沒事

是民法第 736 條讓和解契約成立,未依期給付就構成不完全給付。

不是分期方便

是分期斷頭再被告履行,加計遲延利息+訴訟費 9 成自己負擔。

不是 84 萬

是加上 2 年遲延利息與兩審訴訟成本,總額破 100 萬。

不是一次性事件

是和解書若無「拋棄其餘請求」條款,勞工仍能就未列項目再告。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勞資和解書是否由律師審閱並逐項列出爭議項目?
  2. 2和解書是否納入「拋棄其餘請求」條款涵蓋所有勞動債權?
  3. 3能否一次性給付以避免分期遲延?
  4. 4重大和解是否辦理公證或聲請法院核可?
  5. 5是否建立和解履行追蹤表,每筆給付請勞工簽收?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次斷頭分期就是另一個 100 萬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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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敗訴。應再給付勞工 842,885 元及自 112 年 3 月 23 日起按年息 5% 之利息,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約 9 成由雇主負擔。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227 條、第 736 條、第 111 條、第 215 條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民法第 227 條、第 736 條、第 111 條、第 215 條

高分院二審廢棄原判決駁回部分,命雇主再給付勞工 842,885 元,雇主負擔約 9 成訴訟費用。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為勞資協議履行爭議,二審援引民法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第 736 條(和解)、第 111 條(一部無效)、第 215 條(不能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第 233 條(遲延利息)。從判決廢棄原審駁回部分、改命雇主再給付 84 萬元合理推論,本案核心爭議在於:雙方曾簽訂協議或和解書,雇主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或主張協議無效但無法成立。實務上勞資協議最常見的雷區是:一、和解書內容不夠完整,未涵蓋所有爭議項目,事後仍可被請求;二、雇主簽完和解書後分期給付,遲延或斷頭直接被告履行;三、和解書中「拋棄其餘請求」條款不夠明確,勞工仍能就未列項目主張權利。本案雇主能從一審輸到二審又加碼,代表協議文件本身存在漏洞,或履行紀錄不完整。

雇主該學到什麼

勞資和解書不是「簽完就沒事」,而是「簽完還要照表履行」。教訓是:民法第 736 條和解契約一旦成立,當事人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雇主未依期給付就構成不完全給付,勞工得依第 227 條請求履行並加計遲延利息。和解書簽訂的標準作業應包括:一、明確列出所有爭議項目(資遣費、加班費、特休、勞退、職災補償等)並逐項認諾;二、明訂給付方式、期日、帳號;三、加入「拋棄其餘請求」條款並涵蓋所有可能主張;四、必要時辦理公證或法院核可,提升執行力。本案雇主補付 84 萬加 2 年遲延利息,總成本超過 90 萬元,遠高於當初若一次性履行的金額。對中小企業的啟示是:與其分期拖延、再被告一次,不如一次性籌資履行,省下的訴訟成本與信譽損失絕對划算。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勞資和解書由勞動律師審閱,逐項列出爭議項目並明訂金額、期日、帳號
  • 2和解書納入「拋棄其餘請求」明確條款,涵蓋所有勞動債權
  • 3能一次性給付就一次性,避免分期遲延導致再被告履行
  • 4重大和解案件辦理公證或聲請法院核可,提升執行力
  • 5建立和解履行追蹤表,每筆給付完成後請勞工簽收確認
建議連動檢視勞資和解書範本分期履行追蹤拋棄條款設計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 年度 勞上易字第 18
判決日期
2024-12-31
爭議主題
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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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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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227條民法第736條民法第111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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