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2025-02-27

勞訴字第48號 損害賠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資遣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8
日期
2025-02-27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民法第 184 條、第 197 條

勞工主張因負重工作致下背挫傷與椎間盤突出,請求雇主損害賠償,橋頭地院認舉證不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判決結果雇主全部勝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勞工於 108 年 4 月至 109 年 5 月任職織布工作人員,主張因每日搬運織布重物導致下背挫傷、椎間盤突出、腕隧道症候群等多項疾病,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5 條、民法第 184、197 條請求損害賠償。法院最終駁回,可合理推論的關鍵在於:1)勞工的疾病與工作之間的因果關係未能充分證明(職業病的判定須由職醫科醫師或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認定);2)民法第 197 條的 2 年消滅時效起算點對勞工不利,部分請求權可能已罹於時效;3)雇主在工作場所安全管理上能提出職安法第 5 條的合理注意義務證據。常見的盲區是:許多製造業、紡織業以為員工離職多年後再來請求就「過了時效」,但職業病的時效起算點是「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並非離職時,仍可能在多年後被請求。本案雇主能勝訴,多半是因果關係舉證上勞工未過門檻。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業病訴訟的勝負,常常取決於「因果關係」與「時效」兩個技術問題。教訓是:負重作業、重複性動作、夜班輪班等具有職業病風險的工作,雇主應依職安法第 5 條建立預防措施——人因工程評估、定期健康檢查、作業姿勢訓練、輪調制度。這些不只是法令要求,也是訴訟中證明「已盡注意義務」的關鍵證據。再者,職業疾病鑑定有專門程序(向勞動部申請鑑定委員會),勞工若沒走這個程序而直接以民事訴訟主張,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就在勞工身上,常無法跨過門檻。本案教訓清楚:平時做好人因工程評估、定期健康檢查紀錄、作業安全訓練簽到,職業病訴訟才有勝訴空間。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負重、重複性、長時間站立等高風險作業每年完成人因工程評估與改善紀錄
  • 2依職安法施行細則辦理一般健康檢查與特殊健康檢查,紀錄保存 7 年以上(特殊作業 30 年)
  • 3作業姿勢、搬運技巧納入新進員工教育訓練,每年複訓並留簽到紀錄
  • 4勞工反映疼痛或不適時,立即安排職醫科或復健科就診,紀錄就醫經過
  • 5建立人員輪調制度,降低單一勞工長期暴露於同一風險的累積傷害
建議連動檢視人因工程評估健康檢查管理職業病預防制度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陳述: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受僱於被告,擔任織布工作人員,工作內容為每日搬運織布重物,因負重工作而下背疼痛,離職後疼痛加劇,致伊自109年7月21日起頻頻就診治療,經診斷有「下背挫傷」、「腰椎及其他退化性脊椎炎伴有神經根病變、頭暈及目眩、右側腕隧道症候群、左側腕隧道症候群」、「雙側徑神經病變及雙側第一薦根壓迫」、「腰椎椎間盤移位併神經根壓迫、脊椎側彎」、「脊椎側彎併腰椎第4-5節椎間盤突出」之疾病(下稱系爭疾病),開刀治療仍無法痊癒,醫囑建議伊繼續復健治療、不要從事負重工作,伊迄今飽受系爭疾病折磨,持續就醫治療中。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職安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