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2-17

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

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737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日期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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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71 條(強制規定違反無效)、第 737 條(和解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再審期間)

高雄地院駁回勞工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涉及終止與職災相關爭議)效力維持,雇主持續勝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原確定判決效力維持。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再審之訴,援引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無效)與第 737 條(和解之效力),暗示勞工主張原確定判決中認定的和解契約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請求再審。法院駁回再審,代表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和解效力穩固。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 X——和解書的內容、簽署程序、給付方式都經得起法院檢驗,沒有違反勞基法等強制規定(例如:和解金低於法定資遣費、職災補償的下限,或要求勞工拋棄未發生的職災請求權等情形)。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離職時以低於法定標準的和解金結案,事後被主張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或在職災發生前就要求勞工概括拋棄職災請求權,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強制規定。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的核心教訓是:和解書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必須通過民法第 71 條「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檢驗。具體而言:(1) 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職災補償等法定最低標準不得拋棄,和解金不得低於法定下限;(2) 未發生的職災請求權、未到期的退休金請求權,不得在事前要求拋棄;(3) 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強制規定下的權利義務,不得以和解契約排除。本案雇主能在再審中守住勝訴,代表其和解書在這些點上都站得住腳。建議所有離職和解書、職災和解書、退休協議都先經法務或外部律師審核,並參照勞動部公告之範本,避免日後被認定無效。另外,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調解筆錄與判決效力相同,相較私下和解書更具保障,雇主應優先選擇調解程序。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所有勞動關係和解書由法務或外部律師審核,確認不違反勞基法、勞退條例、性平法、職安法等強制規定
  • 2和解金額不低於法定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職災補償等下限,並於和解書列示計算明細
  • 3禁止要求勞工事前拋棄未發生之職災請求權、未到期之退休金請求權
  • 4優先選擇勞動調解成立調解筆錄,比私下和解書更具既判力
  • 5保存和解書原本、給付憑證、勞工簽收紀錄至少 5 年,以備再審等程序使用
建議連動檢視和解書合規審核法定下限對照表勞動調解優先策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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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7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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