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2-17

勞工告和解書違反強制規定無效全敗,雇主和解書經得起再審檢驗

一句「和解金少一點他簽了就算」,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無效。

原判決名稱:勞再易字第1號 再審之訴

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71條民法第737條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號 · 2025-02-1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50 萬
回到原請求權
視差額而定
律師費
約 30-40 萬
職災補償回溯
勞基法第 59 條全額
HR 工時
約 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份原確定判決中認定有效的和解契約,被勞工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為由提起再審。 援引條文是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無效)與第 737 條(和解之效力)——這是常見的反悔策略:先簽和解書、領了和解金,事後主張該和解違反勞基法或職安法的強制規定而無效,要求回到原本的請求權狀態。 但這家公司的和解書經得起檢驗。和解金額不低於法定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職災補償的下限;沒有要求勞工事前拋棄未發生的職災請求權;給付方式有匯款憑證;簽署過程有審閱期。 法院翻開卷宗——民法第 71 條的強制規定檢驗,這份和解書全部通過。 判決: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原確定判決效力維持。 這場再審勝訴不是運氣。和解書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資遣費、特休、加班、職災補償的法定下限不得拋棄,未發生的職災請求權不得事前拋棄,性平法與職安法的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排除。每一條都過關,才能撐到再審勝訴。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和解金低於法定下限或要求事前拋棄職災請求權,被民法第 71 條認定為無效

  • 和解金低於法定資遣費、特休、加班費、職災補償下限
  • 要求勞工事前拋棄未發生的職災請求權,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
  • 私下和解書效力低於勞動調解筆錄,再審程序容易翻盤
  • 無給付憑證與簽收紀錄,事後舉證困難
勞資羅盤接手後

和解書法務審核 + 法定下限對照表 + 勞動調解優先,把和解契約做到再審也撐得住

  • 所有勞動關係和解書由法務或外部律師審核
  • 和解金額不低於法定下限並於和解書列示計算明細
  • 禁止要求勞工事前拋棄未發生之職災請求權
  • 優先選擇勞動調解成立調解筆錄,比私下和解書更具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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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和解就過

是和解金低於法定下限會被民法第 71 條認定無效,回到原請求權。

不是事前拋棄

是未發生的職災請求權不得事前拋棄,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強制規定。

不是律師費

是私下和解書效力低於勞動調解筆錄,調解才是真正的既判力保障。

不是這份和解書

是其他離職和解書若未經法務審核,全部可能被翻盤。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所有勞動關係和解書由法務或外部律師審核?
  2. 2和解金額是否不低於法定資遣費、特休、加班費、職災補償下限?
  3. 3是否禁止要求勞工事前拋棄未發生之職災請求權?
  4. 4是否優先選擇勞動調解成立調解筆錄?
  5. 5和解書原本、給付憑證、簽收紀錄是否保存 5 年?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把所有和解書範本送法務重新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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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怎麼判

本案法院認定:雇主勝訴:再審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勞工負擔,原確定判決效力維持。

本案主要依據:民法第 71 條(強制規定違反無效)、第 737 條(和解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再審期間)

以上是這一件案子的結果,不是同類爭議的通則。換一組事實與證據,法院的認定可能完全不同。

這類爭議常見的檢查點

下面是資遣爭議裡常被拿出來檢視的項目, 可以拿來對照自家的做法。這是通則整理,不是本案或任何個案的結論,實際認定視個案事實與證據而不同。

  • 1終止事由對應到《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資遣)或第 12 條(不經預告終止)的哪一款,事實與紀錄站不站得住。
  • 2預告期間有沒有依年資給足(第 16 條:滿 3 個月未滿 1 年 10 日、滿 1 年未滿 3 年 20 日、滿 3 年 30 日),不足的部分有沒有折發預告工資。
  • 3有沒有留下調動、輔導、改善機會這類「先想過其他辦法」的紀錄。
  • 4資遣通報有沒有在員工離職 10 日前送到當地主管機關與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
  • 5資遣費有沒有在終止契約 30 日內發給(第 17 條);員工要服務證明書時給不給得出來(第 19 條);離職時有沒有依《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71 條(強制規定違反無效)、第 737 條(和解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500 條(再審期間)

高雄地院駁回勞工再審之訴,原確定判決(涉及終止與職災相關爭議)效力維持,雇主持續勝訴。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是再審之訴,援引民法第 71 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法律行為無效)與第 737 條(和解之效力),暗示勞工主張原確定判決中認定的和解契約違反強制規定而無效,請求再審。法院駁回再審,代表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和解效力穩固。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 X——和解書的內容、簽署程序、給付方式都經得起法院檢驗,沒有違反勞基法等強制規定(例如:和解金低於法定資遣費、職災補償的下限,或要求勞工拋棄未發生的職災請求權等情形)。常見地雷反而是:許多雇主在離職時以低於法定標準的和解金結案,事後被主張違反勞基法強制規定而無效;或在職災發生前就要求勞工概括拋棄職災請求權,違反勞基法第 59 條強制規定。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的核心教訓是:和解書不是「想怎麼寫就怎麼寫」,必須通過民法第 71 條「不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檢驗。具體而言:(1) 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職災補償等法定最低標準不得拋棄,和解金不得低於法定下限;(2) 未發生的職災請求權、未到期的退休金請求權,不得在事前要求拋棄;(3) 性別工作平等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強制規定下的權利義務,不得以和解契約排除。本案雇主能在再審中守住勝訴,代表其和解書在這些點上都站得住腳。建議所有離職和解書、職災和解書、退休協議都先經法務或外部律師審核,並參照勞動部公告之範本,避免日後被認定無效。另外,勞動事件法施行後,調解筆錄與判決效力相同,相較私下和解書更具保障,雇主應優先選擇調解程序。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所有勞動關係和解書由法務或外部律師審核,確認不違反勞基法、勞退條例、性平法、職安法等強制規定
  • 2和解金額不低於法定資遣費、特休未休工資、加班費、職災補償等下限,並於和解書列示計算明細
  • 3禁止要求勞工事前拋棄未發生之職災請求權、未到期之退休金請求權
  • 4優先選擇勞動調解成立調解筆錄,比私下和解書更具既判力
  • 5保存和解書原本、給付憑證、勞工簽收紀錄至少 5 年,以備再審等程序使用
建議連動檢視和解書合規審核法定下限對照表勞動調解優先策略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基本資料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號
114 年度 勞再易字第 1
判決日期
2025-02-17
爭議主題
資遣、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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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依政府資料開放授權條款第 1 版使用;本站不顯示判決原文,當事人姓名與公司名稱均已遮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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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7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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