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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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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5-06-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9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6,69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如附表「合計」欄 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士林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於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至 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 提撥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捌元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原告於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86條 - 士林地院·2025-06-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01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固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5條另有明文。查: (一)本件起訴時之原告甲女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2年11月24 日死亡,而甲女之繼承人即原告甲男、乙女等人業於112 年12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甲女之繼承系統表及上 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142至156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36,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6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77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6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3,166元、6, 7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6-02·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6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士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石氏孝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被 告 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佰青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屋)承攬 消費者所定作之室內裝修等工作後,會再將該等工作轉包予 被告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下稱盈喬企業社)。而盈喬企業 社為完成該等承攬工作,自民國107年12月起僱傭訴外人即 死者彭廣賓,約定由彭廣賓為盈喬企業社提供室內裝修工作 所需勞務,並按工作件數及內容計算其勞務報酬。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 - 士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835元,及其中新臺幣57,382元自民 國113年5月17日起,其中新臺幣605,453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2,8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 - 士林地院·2025-05-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日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事 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繳超過新臺幣6,534 元至甲○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四、甲○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 之四,餘由甲○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士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晨浩 被 上訴人 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本院勞動庭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徵才網站知悉被上訴人招募人才,於 民國112年1月7日前往被上訴人之公司面試,應徵資深工程 師,面試後等待錄取通知。被上訴人竟以上訴人已高齡62歲 之事由於同年3月25日通知不予錄取。被上訴人所為已違反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就促法)第12條 規定,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上訴人損害。上訴 人所受損害為等待錄取期間112年1月7日至同年3月25日(2 月又19日)之薪資損害。
#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8號 返還所有物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67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3條 - 士林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8 號勞訴字第1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4條 - 士林地院·2025-04-28·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2 號勞簡字第42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正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2,75 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750元為原 告正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32條 - 士林地院·2025-04-2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勞訴字第9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積欠款項」欄所示之金額,及均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分別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第5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孔繁榕、林偉婷。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附表「免為假執行 擔保金」欄所示金額為各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4-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70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389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239,701元、 新臺幣6,3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 - 士林地院·2025-04-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45 號勞訴字第45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貳萬柒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元至原告於勞動部之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貳 萬柒仟陸佰元、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234條民法第487條 - 士林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03 號勞訴字第10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73,80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6 號勞訴字第12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26號 原 告 林銘祥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複代理人 胡慈憶律師 被 告 和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玄郎 訴訟代理人 柯雪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10月4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業務 人員,自108年起擔任業務主管,至113年5月31日離職。原 告擔任業務主管期間,其業務部門112年度第一季、第二季 、第四季)業績均達被告發布之「商用總處營業人員獎勵辦 法」(下稱系爭獎勵辦法)之單位主管獎勵金達成標準,且 112年全年度業績達成率105%,被告已給付原告112年度業績 獎勵金共新臺幣(下同)2,976,098元,另20%(744,025元 )保留未發放,應該在113年發放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然 被告拒不發放業績獎勵金744,025元,且被告於113年4月中 通知原告,將於4月底發布輪調公告,將原告調動至子公司 ,負責售後服務。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10條 - 士林地院·2025-04-1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0 號勞訴字第2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648元,及其中新臺幣144,115元 自民國114年1月11日起,其中新臺幣6,533元自民國114年2 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9,626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 退休金專戶。 三、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減縮後)由被告負擔94%,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150,648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62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6條 - 士林地院·2025-03-3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3-1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60 號勞訴字第60號 確認調職處分無效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提起訴訟,須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在法律上有 受判決之現實利益,始得為之。倘原告不因獲得勝訴之確 定判決而受有法律上之利益,或依訴之內容不能直接解決 其私法上權利之紛爭者,即不能認為具備權利保護要件。 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 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13條 - 士林地院·2025-03-07·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7 號勞訴字第117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達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庚○,有台達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表可證,並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二第419頁至第445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3-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2 號勞訴字第12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50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記載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13,508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9條勞基法第11條 - 士林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8 號勞訴字第12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淯耀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8,341元,及自1 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淯耀公司應給付原告526,046元,及自113年11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甲○○應給付原告526,046元,及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就前開第二項、第三項,如其一被告為一部或全部之給付, 他被告同免給付之責任。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淯耀公司如分別以 328,341元、526,0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175,349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由被告淯耀公司、甲○○連帶負擔98%,餘由原告負 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79條 - 士林地院·2025-02-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24 號勞訴字第124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543元,及自114年2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9,54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5-02-25·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 號勞訴字第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貳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陸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壹拾貳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5-02-21·113 年度 勞簡字第 69 號勞簡字第69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臺幣145,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50,526元至原告乙○○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91,169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2項得為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145,000元 、新臺幣50,526元為原告乙○○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3項得為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91,169元為原告甲○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士林地院·2025-02-1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7 號勞訴字第27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為原告提繳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至原告設於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2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