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9,70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389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 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分別以新臺幣239,701元、 新臺幣6,38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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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