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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 2024 年起台灣各級法院近 2,000 筆勞動爭議判決,每筆都附引用條文與相關工具包連結。 老闆與 HR 在做決策前先看法院怎麼判,比看任何懶人包都接近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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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林地院·2025-06-27·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32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696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開立載明離職原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 」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6,696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17條 - 士林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5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合計」欄所示金額,及分別自如附表「 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各以如附表「合計」欄 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民法第233條 - 士林地院·2025-06-20·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6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二十六日起於各月應給付月薪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至 原告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 提撥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捌元之勞工退休準備金,至原告於勞工 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伍佰伍 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按月以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陸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性平法第13條民法第87條民法第86條 - 士林地院·2025-06-20·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0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01號 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固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75條另有明文。查: (一)本件起訴時之原告甲女於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12年11月24 日死亡,而甲女之繼承人即原告甲男、乙女等人業於112 年12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甲女之繼承系統表及上 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一第142至156頁),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資遣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3條 - 士林地院·2025-06-13·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7號 請求給付工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民法第490條民法第505條民法第334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松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淵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趙偉傑律師 被 告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一項原為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53,377元,及自民事 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嗣原告於113年7月3日具狀變更上開聲明為如後所 示(見本院卷10第136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薪資結構勞基法第57條民法第179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6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3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8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500元,並加計 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236,000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84條 - 士林地院·2025-06-06·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6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6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66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6,77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 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660元,並加計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第1、2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53,166元、6, 77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6-02·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6,61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48條 - 士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9號 確認僱傭關係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 - 士林地院·2025-05-2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4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石氏孝 訴訟代理人 蔡鈞如律師 莊汶樺律師 被 告 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佰青 訴訟代理人 俞大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特力屋)承攬 消費者所定作之室內裝修等工作後,會再將該等工作轉包予 被告盈喬企業社即洪喬韋(下稱盈喬企業社)。而盈喬企業 社為完成該等承攬工作,自民國107年12月起僱傭訴外人即 死者彭廣賓,約定由彭廣賓為盈喬企業社提供室內裝修工作 所需勞務,並按工作件數及內容計算其勞務報酬。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82條 - 士林地院·2025-05-2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1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3號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62,835元,及其中新臺幣57,382元自民 國113年5月17日起,其中新臺幣605,453元自民國113年6月8日起 ,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4%,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662,835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0條勞基法第14條勞基法第24條 - 士林地院·2025-05-21·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元至原告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被告應開立離職日期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離職事 由為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伍佰玖 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29條 - 士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
一、原判決關於命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繳超過新臺幣6,534 元至甲○設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部分,及該 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甲○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其餘上訴駁回。 四、甲○上訴駁回。 五、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三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 之四,餘由甲○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 - 士林地院·2025-05-15·113 年度 勞簡上字第 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上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晨浩 被 上訴人 瑞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訴訟代理人 陳維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5日 本院勞動庭113年度勞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 國114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徵才網站知悉被上訴人招募人才,於 民國112年1月7日前往被上訴人之公司面試,應徵資深工程 師,面試後等待錄取通知。被上訴人竟以上訴人已高齡62歲 之事由於同年3月25日通知不予錄取。被上訴人所為已違反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下稱中高齡就促法)第12條 規定,依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應賠償上訴人損害。上訴 人所受損害為等待錄取期間112年1月7日至同年3月25日(2 月又19日)之薪資損害。
#薪資結構#資遣 - 士林地院·2025-05-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8號 返還所有物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50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67條民法第227條民法第213條 - 士林地院·2024-12-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7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47號 請求損害賠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8,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萬8,71 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遣民法第188條 - 士林地院·2024-11-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5號 返還受訓費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5,32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52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4,400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遣勞基法第15條 - 士林地院·2024-09-16·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2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22號 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300元,並加計本判 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2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資遣性平法第12條民法第128條 - 士林地院·2024-06-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5號 返還不當得利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55條民法第17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