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案件法院在意三件事: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11、§12 條文要件;預告期是否足;最後手段性有沒有走完。任何一項卡住,員工不只能拿回資遣費,還能要求回復雇傭加回溯工資。
雇主依勞基法第 55 條給付退休金後,主張其中部分為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士林地院判離職員工應返還 249 萬 9 千元本息,訴訟費用由員工負擔。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員工須返還不當得利 2,499,000 元及附表所示利息,訴訟費用全由員工負擔,雇主提供 90 萬元擔保得假執行。
雇主在本案中已正確處理勞基法第 55 條舊制退休金的計算與給付流程,並能在事後發現溢付或計算錯誤時,依民法第 179 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能勝訴的關鍵通常包含:清楚的工資結算紀錄、員工年資證明、舊制退休金基數試算表,以及匯款與簽收憑證。雇主以民事訴訟方式追回 249 萬餘元,代表其會計與人資作業具備可稽核性。常見的同類地雷反而是:HR 在舊制與新制退休金過渡時誤用平均工資基數、未扣除已給付的資遣費或退休金、或在和解後又重複給付,導致溢付卻無法舉證。
雇主從本案應該學到兩點:第一,勞基法第 55 條舊制退休金計算複雜,平均工資、基數、年資切割、與新制併存的情形都會影響金額,HR 不能只憑直覺或舊版公式計算,應由具備舊制經驗的勞退顧問或會計師複核。第二,即便發生溢付,雇主仍能透過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但前提是文件鏈完整且能證明「無法律上原因」之給付。為了避免一開始就溢付,建議在退休或資遣金給付前,至少由兩位人員交叉複核計算表、由勞工本人在試算表上簽認、並在匯款後保留銀行匯款回條與電子憑證,作為日後爭議的最後一道防線。
- 1舊制退休金試算由 HR 與會計雙人複核,並由員工於試算表上簽認
- 2建立退休金與資遣費發放前的「最終核對清單」含平均工資、基數、年資
- 3所有給付以銀行匯款並保留電子憑證,避免現金支付難以舉證
- 4若發現溢付,先發存證信函要求返還,再評估是否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 5舊新制退休金過渡個案,先諮詢勞動部或專業顧問再行給付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 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 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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