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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地院·2025-06-24·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23號 給付工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其餘由原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參佰陸拾陸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20·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1號 損害賠償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原請求: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503,64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本院卷第9頁),嗣變更聲明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815,951元,及其中503,641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其中206,310元自114年3月27日民事擴張訴之聲明 暨陳報說明狀(下稱甲書狀,本院卷第175頁至第189頁)繕 本送達翌日起,其中106,000元自114年5月2日民事擴張訴之 聲明暨陳報說明狀(下稱乙書狀,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57頁 )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220條 - 高雄地院·2025-06-18·114 年度 勞訴字第 2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8號 給付工資等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88年1月起即受僱於被告,負責烤肉 、煮湯、廚房雜物等工作,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30分至 下午3時、下午4時30分至晚上10時,共2個班次,一個班次 之薪資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後改為18,000元。被告 於88年7月初,突然通知原告先回家,等附近另一家分店開 業時再來上班,原告表示若不繼續工作,全家經濟將陷入困 境,仍堅持回店內繼續上班,惟被告不僅不讓原告上班,亦 未給付資遣費,原告既未離職,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續,被 告應給付原告88年7月1日起至90年6月30日止,及99年7月1 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共16年即192個月之薪資,合計336 萬元【計算式:14,000元×24個月=336,000元;18,000元×16 8個月=302萬4,000元;336,000元+302萬4,000元=336萬元】 。
#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18·114 年度 勞小字第 3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31號 提繳勞工退休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 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玖拾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5-06-17·113 年度 勞訴字第 9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94號 給付加班費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並應自本判決確 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捌佰貳 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30條 - 高雄地院·2025-06-13·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9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99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108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1%,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4,108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郭宴年,嗣由丙○○接任之,而丙 ○○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勞訴卷第77頁、第85頁至第87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2條勞基法第84-1條民法第247條 - 高雄地院·2025-06-0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 月之五日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參拾 貳元,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每期分別以新台幣貳萬柒仟肆 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486條民法第153條民法第546條 - 高雄地院·2025-06-0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11號 清償債務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6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761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6-04·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1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1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2萬1,770元,及自民國112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92萬1,770元為原 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職安法第25條職安法第26條勞工保險條例第54條 - 高雄地院·2025-06-04·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5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205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確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113年度司執字第51892號執行命令 ,在附表所示原告債權額範圍內所扣押甲○○對被告之債權,於新 臺幣103,421元、新臺幣52,500元之範圍內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條民法第482條 - 高雄地院·2025-06-03·113 年度 勞小字第 6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小字第63號 給付加班費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73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黃憶鄉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方福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崧右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3,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9頁)。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民法第492條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8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2,814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2,69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 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172,814 元、新臺幣22,6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5-2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104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簡字第104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104號 原 告 宋柏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阮裕益即裕益機械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兩造間勞動契 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78,912元(含積欠 工資38,650元、醫療費用75,577元、工資補償259,200元, 合計373,427元,扣除被告已交付15萬元及代繳工會保費44, 515元,請求178,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7至15頁)。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59條民法第309條民法第310條 - 高雄地院·2025-05-21·112 年度 勞訴字第 58 號已附雇主視角評析勞訴字第5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9,693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9,69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5-14·113 年度 勞小字第 77 號勞小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77號 原 告 伍國棟 被 告 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86年6月2日起受僱於被告,於113年7 月15日退休,原告於112年6月2日至同年12月31日尚有特別 休假(下稱特休)未休時數140小時,加計前年保留遞延之 特休時數10小時,合計150小時,折算工資為51,095元,依 被告公司規定,該金額之半數即25,548元應計入平均工資計 算退休金;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5-13·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31 號勞訴字第131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每月應領薪資」欄所示 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載之日期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止,按月提繳如附表一「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原告設於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肆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 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三 日起,其中新台幣柒拾柒萬貳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 月五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捌拾參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至五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如附表一「每月應 領薪資」、「應提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 肆仟貳佰參拾貳元、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捌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職安法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民法第184條 - 高雄地院·2025-04-30·113 年度 勞小字第 97 號勞小字第97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320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95,32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勞基法第84條 - 高雄地院·2025-04-30·114 年度 勞簡字第 24 號勞簡字第24號 給付資遣費等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為:「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42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並 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交付原告。」(本院卷第8頁), 嗣變更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9,351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338頁)。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係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伊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受僱於被告,前後擔任客服電銷、 客服經辦,約定被告應按月於次月15日給付工資(下稱系爭 契約)。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4-30·114 年度 勞小字第 24 號勞小字第24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4-29·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6 號勞小字第16號 返還不當得利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日起任職於被告擔任 直售部主任,職務為旅遊業務及相關產品之銷售,除每月薪 資新台幣(下同)32,000元外,尚有業績獎勵(依業績獎勵辦 法),嗣被告於113年10月8日自請離職。原告於近日發現被 告在離職前,於113年9月25日擔任訴外人航典國際旅行社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航典旅行社)之經理人,嚴重損害原告利益 。而航典旅行社負責人郭秋伶前為原告董事身分,並設立於 原告高雄分公司隔壁,顯為惡性競爭及挖角;且經理人登錄 作業需先向旅行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觀光署申請,於核備後 再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總(分)公司經理登錄,上述申請至登 錄完成至少需1個月時間,故被告於113年8月底甚至更早即 與航典旅行社達成任職並擔任經理人之協議。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82條民法第485條 - 高雄地院·2025-04-25·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3 號勞小字第13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000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20,250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5,25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5-04-16·113 年度 勞訴字第 162 號勞訴字第16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162號 原 告 廖明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學佳律師 被 告 奧爾資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伯卿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畢業於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具該校電 腦科學碩士、語言學碩士雙學位,擁有資訊等相關學識與技 術,自民國99年10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任職於被告公司高 雄辦公室,持續擔任工程師、資深工程師近14年,每月薪資 新臺幣(下同)42,950元,主要負責「紳士冒險」後端資深 工程師工作。然自111年起,被告主管等人不滿原告年紀漸 長,不善交際,且任職遊戲產業公司卻不以遊戲為樂等,對 原告工作百般挑剔;被告於112年9月1日無端以原告「違反 技術人員作業準則,造成公司營運缺失」為由,依被告「內 部獎懲辦法」記原告申誡1次並予以扣薪2,000元之懲處,然 被告並未訂定「技術人員作業準則」,被告主管人員亦自承 原告並未造成被告實質損失。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 - 高雄地院·2025-04-15·113 年度 勞簡字第 71 號勞簡字第71號 給付工資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7,023元,及自民國113年 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3%,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27,02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39條 - 高雄地院·2025-04-11·114 年度 勞小字第 10 號勞小字第10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元。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 元、新臺幣伍仟參佰柒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 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2條 - 高雄地院·2025-04-11·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16 號勞訴字第216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肆萬柒仟壹佰玖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高雄地院·2025-04-09·113 年度 勞簡字第 98 號勞簡字第98號 給付工資等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玖佰壹拾 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薪資結構#職業災害 - 高雄地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訴字第 208 號勞訴字第208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郭慈鈴新臺幣(下同)40,295元,給付原告胡 芷菱67,254元,給付原告陳宥彤145,606元,及均自民國113 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應各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 宥彤。 三、被告應各提繳2,420元、590元、5,698元至原告郭慈鈴、胡 芷菱、陳宥彤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六、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40,295元、67,254元 、145,606元,為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宥彤預供擔保, 各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2,420元、590元、5, 698元為原告郭慈鈴、胡芷菱、陳宥彤預供擔保,各得免為 假執行。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11條 - 高雄地院·2025-04-02·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號勞簡字第27號 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黃文忠 陳仕君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張慕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義隆,嗣由吳嘉昌接任之,而 吳嘉昌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2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黃文忠、陳仕君(下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逕稱其名) 聲請調解時之聲明原為:「⒈被告應返還自民國108年初至11 2年底止共60個月減薪,每人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0,620 元及其利息。⒉被告應繼續以未降薪前標準薪資(即37,510 元降薪為36,375元,每月短少1,135元)給付,維持舊制至 退休止。
#薪資結構 - 高雄地院·2025-03-28·113 年度 勞訴字第 84 號勞訴字第84號 給付資遣費等
一、被告應提繳新臺幣(下同)492,504元至原告設於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2%,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92,504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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