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2025-04-02

勞簡字第27號 給付工資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27
日期
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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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27號 原 告 黃文忠 陳仕君 被 告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 訴訟代理人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張慕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義隆,嗣由吳嘉昌接任之,而 吳嘉昌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211頁至第212頁),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 意者,不在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 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原告黃文忠、陳仕君(下合稱原告,如單指一人逕稱其名) 聲請調解時之聲明原為:「⒈被告應返還自民國108年初至11 2年底止共60個月減薪,每人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0,620 元及其利息。⒉被告應繼續以未降薪前標準薪資(即37,510 元降薪為36,375元,每月短少1,135元)給付,維持舊制至 退休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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