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5-02-13

勞簡字第4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5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4
日期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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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葉昭良 訴訟代理人 洪千雅律師 被 告 中國醫藥大學北港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菡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74年12月2日起受雇於被告擔任文書 人員,至112年9月20日自請退休,工作年資37年9月又19日 。而被告為醫療保健服務業,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 法(下稱勞基法),且原告於94年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選 擇繼續適用舊制,故被告應給付原告退休金,其計算方法為 :㈠74年12月2日至87年6月30日止,年資為12年6月又29日, 依被告員工退休辦法,工作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此部分計 13個基數。㈡87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止,年資為15年, 依被告92年3月20日核備之工作規則(下稱系爭92年工作規 則)第7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前段規定,工作滿一年給予二 個基數,此部分計30個基數。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84條勞基法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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