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4-08-15

勞簡字第3號 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等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民法第229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3 年度 勞簡字第 3
日期
2024-08-15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4,44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3,090元(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為原告供擔保新台幣284,446元,得免 為假執行。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2條勞基法第38條勞基法第11條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16條民法第229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