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4-02-23

勞訴字第19號 請求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553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9
日期
2024-02-23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3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96,333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2條勞基法第22條民法第553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