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4-08-06

勞訴字第17號 請求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111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7
日期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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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何佩芬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何佩芬負擔百分之六,餘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壹佰零伍 萬參仟陸佰陸拾元為原告楊庭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伍拾 陸元原告何佩芬、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零伍拾貳元為原告王昭雅、 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零伍拾貳元為原告吳瓊玲、新臺幣貳拾陸萬柒 仟玖佰玖拾陸元為原告廖乾期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何佩芬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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