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一、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至民國112年5月2日存在。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66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應提繳新臺幣8,863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 之勞工退休金專戶。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066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863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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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條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民法第334條民法第4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