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2024-05-14

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71條民法第408條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字號
112 年度 勞訴字第 12
日期
2024-05-14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林楨賀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 被 告 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芳正 訴訟代理人 廖友吉律師 蔡明翰律師 王士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 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⒈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⒉被告應自民國112年3 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92,3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即每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一第293頁),嗣於112年10月6日具狀請求員工酬勞, 追加訴之聲明第三項、第四項:「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 ,及自本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71條民法第408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