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5-27

清潔隊員職災後再告確認僱傭關係,雇主靠 20 年完整紀錄成功駁回

一句「他都拿職災給付了還鬧什麼」,可能讓你忽略員工 5 年後再以新案由提告的風險。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薪資結構#資遣#職業災害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9 號 · 2025-05-27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300 萬
工資補發風險
~150–250 萬
律師費估算
~25 萬
HR/調卷工時
~15 萬
勞檢與商譽
~1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104 年 9 月,這位清潔隊員清運垃圾完畢、返回車廠下車時左腳一滑,從那一刻起人生軌跡轉向:椎間盤突出位移,前案(本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7 號、高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27 號)已認定為職業災害。 但故事沒有結束。員工不甘心,於 114 年改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新訴訟,再次要求補發工資、回復僱傭。對機關來說,這已經是同一事故第三次上法庭。 114 年 5 月 13 日言詞辯論終結,法院攤開歷年的職災處理紀錄、復工評估文件、工資給付資料——機關在「職災既成事實」下仍能完整舉證終止程序的合法性、復工協商的書面紀錄、勞基法第 11、13 條的法定要件。判決出來: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這場勝訴提醒所有雇主:職災案件不會在判決後消失,員工可能在數年後以不同案由再次起訴。每一份診斷證明、每一次復工會議紀錄、每一封 LINE 對話,都是日後的盾牌。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職災處理一個環節沒紀錄,員工 5 年後再告確認僱傭關係,HR 翻舊紀錄翻到崩潰

  • 即使本次駁回,員工仍可上訴或以新案由再提告,每次都要重新調 5–10 年前文件
  • 若任一次敗訴,須回復僱傭關係並補發數年工資,金額動輒百萬元
  • 勞檢、職安檢同步盯上,後續任何職災都會被放大檢視
  • HR 須花 3–6 個月翻找診斷證明、復工紀錄、會議紀要,營運被打斷
勞資羅盤接手後

從受傷當日就把每一份紀錄都歸檔,5 年後再被告也能 3 天內拿出全套證據

  • 建立職災處理 SOP:受傷當日通報、診斷證明每 1–3 個月更新、復工會議全程錄音與書面紀錄
  • 所有與職災員工的 LINE、email 對話自動歸檔,標註關鍵字(復工、診斷、勞保)
  • 復工評估由 HR、職醫、員工三方簽認,留下「能回任原職」或「需調整」的明確結論
  • 即使員工拿了職災給付,公司仍主動每 3 個月聯繫一次,記錄身體狀況與復職意願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個員工

是同公司其他職災員工,看到他敢告就會跟進。

不是這一次訴訟

是同一事故可能在不同案由下被告 2–3 次,每次重新出庭。

不是律師費

是 HR 翻找 5–10 年前的復工紀錄、診斷證明、會議紀要的工時。

不是駁回就結束

是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仍可上訴,全程拉長 2–3 年。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5 年職災員工的診斷證明與復工會議紀錄?
  2. 2職災員工從受傷到復工,每次溝通是否都有 LINE、email 或書面紀錄?
  3. 3是否曾在治療期未滿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考慮終止職災員工?
  4. 4公司是否有書面的「復工評估 SOP」並由職業醫學科醫師參與?
  5. 5主管是否清楚知道勞基法第 13 條的醫療期間終止禁止規定?

任一題答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職災處理 SOP 補齊。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11 條、第 13 條(職業災害期間終止契約之限制)

環境管理處清潔隊員於下車時左腳滑落受傷,前案已認定為職業災害,本案再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工資補發,法院駁回勞工之訴。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駁回原告(勞工)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附帶請求,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職業災害認定與終止程序的舉證,最終獲勝訴。從判決事實可見,雇主在前案(109 年度勞訴字第 27 號、高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27 號)已被認定系爭事故為職業災害,因此雇主在本案的關鍵動作是:將「職災事實」與「終止僱傭關係之合法性」清楚切割,並針對勞基法第 11 條相關終止事由完整舉證。常見地雷反而是雇主一旦發生職災,就以「員工長期未到工」或「無法勝任原職」為由片面終止勞動契約,忽略勞基法第 13 條規定職災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或在治療期未滿、未進行復工評估前就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資遣,最終被法院認定終止無效,須回復僱傭關係並補發工資。本案雇主能勝訴,反映其在職災後續處理的程序面留下足夠依據,是可借鏡的正向案例。

雇主該學到什麼

職業災害員工的後續管理是雇主最容易踩雷的領域之一。本案的核心啟示有三:第一,職災認定一旦在前案確定,雇主不應再爭執職災性質,應改在「治療期間是否屆滿」、「復工評估是否完成」、「終止事由是否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等程序面建立完整證據鏈。第二,職災期間勞基法第 13 條原則上禁止終止契約,但若治療終止、症狀固定且醫師評估無法回任原職,雇主仍可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終止,前提是完成復工評估與安置嘗試。第三,員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是雇主面臨的主要訴訟風險之一,若敗訴往往須回復僱傭並補發數年工資,金額動輒百萬元。建議雇主在職災案件中,從受傷當日起即建立完整書面紀錄。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職災發生當日即啟動職災處理 SOP:保存事故現場、製作職災通報、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給付,並留下完整書面紀錄。
  • 2治療期間每 1-3 個月取得主治醫師診斷證明,記錄治療進度與工作能力評估,作為日後判斷是否治療終止之依據。
  • 3治療終止後安排復工評估會議,由 HR、職業醫學科醫師與員工三方共同確認可回任之工作內容與限制。
  • 4若評估後確認無法回任原職,先依勞基法第 13 條但書與第 11 條第 5 款條件審視,必要時提請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 5所有與職災員工的溝通(包括 LINE、email、電話)皆需留存紀錄,避免事後員工主張未經充分協商即遭終止。
建議連動檢視職災處理 SOP復工評估流程僱傭關係終止程序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莊志鴻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訴訟代理人 黃胤欣律師 葛百鈴律師 陳金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92年5月起受僱於被告,擔任桃園市 政府環保局環境清潔稽查大隊(下稱環稽大隊,現改制為桃 園市政府環境管理處,下同)蘆竹區中隊清潔隊員,並於10 4年9月14日清運垃圾完畢返回被告車廠內下車時,左腳滑落 受力(下稱系爭事故),致受有椎間盤突出位移(下稱系爭 傷害)之職業災害,被告另案起訴請求原告返還溢領薪資事 件中,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訴字第27號民事判決、臺灣高 等法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7號民事判決認定系爭傷害為職災 在案(下合稱系爭前案,如有特別區分時,各以系爭本院27 號案件、系爭高院27號案件稱之)。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勞基法第11條民法第71條民法第487條民法第148條民法第126條民法第1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