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儉華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蔡秉純 吳孟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73年11月23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 程師,並於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 且選擇退休金舊制,而於112年1月30日屆齡退休。然而被告 所核發退休金5,901,459元(包括適用勞基法前之退休金為1 ,523,070元及適用勞基法後之退休金為4,378,389元),並 未按照勞基法保障勞工之精神,致使原告所領取之上開退休 金甚至低於相同條件下而年資較短之其他職員所得請領之退 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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