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5-13

退休金請求大半被駁回,雇主仍漏付 9.5 萬尾款被打回補繳

一句「他的退休金我用本薪算就好」,可能被法院認定平均工資基數短報而補付差額。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8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8
低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8 號 · 2025-05-13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25 萬
判決金額
95,519
律師費估算
~8 萬
HR/出庭工時
~4 萬
連鎖追討風險
~3.5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退休員工拿出自己版本的平均工資算式,主張退休金與相關結算被短付,請求金額不小。雇主則拿出薪資冊與工作規則,反駁大部分項目不應計入。 桃園地院攤開最近 6 個月薪資結構,逐項檢視哪些是經常性給與、哪些是恩惠性給付。最終法院支持雇主在大部分項目上的計算,但仍認為有 95,519 元尾款應補付——可能是未休特休折算、值班費、或某項加給的計算偏差。 判決下來:雇主應給付 95,519 元及自 114 年 2 月 21 日起年息 5% 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被告負擔 9%、原告負擔 91%。 表面上是雇主大勝、原告承擔九成費用的案件,實際上仍提醒一件事:退休金結算的「最後一哩」即便算錯一小段,也會被法院打回補繳,加上利息累積數月,是不必要的成本。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退休金主體勝訴,但漏算的小尾款被打回 9.5 萬 + 利息 + 訴訟成本

  • 補付 95,519 元 + 5% 遲延利息(自 114 年 2 月起算)
  • 訴訟費用雇主負擔 9%,HR 反覆出庭舉證
  • 同期退休員工可能用同一份算式跟進追討
  • 和解書若條款不夠周延,可能仍被法院打回補繳
勞資羅盤接手後

平均工資試算 SOP + 對帳會議,退休金結算一次到位不留尾款

  • 平均工資試算表範本,列舉所有可能列入項目
  • 退休 / 資遣前由 HR + 會計分別計算交叉比對
  • 與勞工進行對帳會議並書面簽認
  • 和解書逐項列明已結清項目與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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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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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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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9.5 萬

是同期退休的其他員工,可能用同一份試算邏輯被連鎖追討。

不是計算公式

是勞退舊制與新制銜接、特休折算、夜班加給的細節容易漏項。

不是和解書簽了就沒事

是和解條款若不涵蓋退休金等法定給付,仍可被法院打回補繳。

不是 5% 利息

是從應給付日起一路加算到判決確定的時間成本。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退休 / 資遣前是否由 HR 與會計分別計算平均工資並交叉比對?
  2. 2未休特休、值班費、夜班加給是否確實納入平均工資?
  3. 3是否與勞工進行「對帳會議」並書面簽認試算結果?
  4. 4和解書是否逐項列明已結清項目與金額?
  5. 5是否導入自動試算系統,連動薪資主檔避免人為錯誤?

任一題不確定,現在就該找顧問把退休金結算最後一哩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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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低風險民法第 247 條、勞基法第 2 條(平均工資定義)

桃園地院判命雇主給付勞工 95,519 元(約占請求金額 9%),案件涉及退休金與相關薪資結算爭議。

判決結果雇主大部分勝訴。法院僅命給付 95,519 元,原告其餘請求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9%、原告負擔 91%。

雇主犯了什麼錯

從費用負擔比例看,原告主要請求遭駁回,雇主僅在小範圍金額上敗訴。法院援引民法第 247 條(給付不能時的損害賠償義務),合理推論勞工主張的退休金或結算金額大部分被法院認為證據不足或計算有誤,但仍有少部分項目雇主確實漏付或計算錯誤。常見情境是:雇主長期以「本薪」作為退休金計算基礎,但勞工主張應納入加班費、獎金等經常性給與;或者雇主以為勞工已簽署和解書即免責,但和解條款不涵蓋退休金等強制法定給付項目。雖然金額不大,仍顯示雇主在退休金結算時的細項計算還有改善空間。

雇主該學到什麼

本案雇主已正確處理退休金主體請求並大部分獲法院支持,常見地雷反而在「最後一哩」的計算細節。退休金與資遣費的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 2 條定義為事由發生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總日數。實務上雇主端容易漏掉:未休特休假折算工資、值班費、夜班加給、伙食津貼超過免稅額部分。即使主案件勝訴,這些零星金額累積也會產生敗訴部分與法定遲延利息。建議雇主在勞工退休或資遣前,由 HR、會計各跑一次平均工資試算,再與勞工書面對帳,可大幅減少訴訟金額。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建立平均工資試算表範本,列舉所有可能列入的工資項目與例外(紅利、年終獎金)。
  • 2退休 / 資遣前 14 日內,由 HR 與會計分別計算並交叉比對,差異需釐清來源。
  • 3與勞工進行「對帳會議」,由勞工簽署試算結果,留下書面紀錄。
  • 4和解書 / 切結書應明列已結清項目與金額,避免事後就同一事由再起爭議。
  • 5導入退休金 / 資遣費自動試算系統,連動薪資項目主檔,降低人為計算錯誤。
建議連動檢視平均工資試算退休金結算對帳和解書條款範本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5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5,51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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