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24

長興材料告離職工程師違約金 24 倍月薪,桃園地院判全額駁回:補償金付了還是輸

一句「我們有簽競業禁止他敢違反就告」,違約金訂 24 倍月薪、營業秘密沒界定,可能被法院全額駁回外加倒貼律師費。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35號 給付違約金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247條
高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35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200 萬
補償金(年薪 1/2)
50-80 萬
律師費估算
~30 萬
訴訟費
~5 萬
技術外流風險
50-1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長興材料工業這家化工大廠在 111 年 2 月 14 日和工程師陳文泰簽了一份競業禁止契約。條件寫得很清楚:陳文泰因為參與銅箔基板配方技術等研發專案、接觸過諸多營業秘密,所以契約第 2 條約定離職後最長 2 年內,未經書面同意不得從事與公司利益衝突或與原工作相同/類似的工作。違約金訂在「離職前一個月薪資 24 倍」——這是非常高的金額。同時公司也依勞基法第 9 條之 1 提供補償,每年相當於離職時年薪的 1/2。 陳文泰後來離開了。長興主張他違反競業條款,依約請求 24 倍月薪的違約金,並提了假執行聲請。原告請了陳妙泉律師、被告請了林彥霖律師。 桃園地院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公司全輸——補償金付了,違約金一毛都沒拿到。 問題不在「有沒有簽約」、不在「有沒有付補償」,而在於:第一,違約金 24 倍是否被法院依民法第 252 條認定過高需酌減;第二,公司能不能具體指出哪一項「營業秘密」被使用、員工去哪裡上班、做什麼工作、用了什麼技術。如果只能空泛主張「他到競爭對手任職」,法院通常不會核准違約金。本案就是這個結局。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競業禁止違約金 24 倍月薪、營業秘密沒界定,提告全駁回外加倒貼補償與律師費

  • 違約金過高被民法第 252 條酌減為零,違約事實舉證不足整案駁回
  • 補償金已按勞基法第 9 條之 1 支付(年薪 1/2),錢付了卻拿不回違約金
  • 律師費、訴訟費、訴訟期間 12-18 個月全部由原告負擔
  • 判決公開後其他離職員工知道條款無效,競業禁止整套制度失靈
勞資羅盤接手後

把競業條款健檢、營業秘密清單、離職切結三件事做完,下次違約有底氣請求

  • 違約金重新訂定不超過 6 個月薪資總額,並寫清楚計算基礎
  • 建立「營業秘密清單」與「接觸權限紀錄」對應每位簽約員工
  • 離職面談簽署「離職切結書」明列已歸還文件、未複製
  • 研發、技術職離職員工 3-6 個月觀察期蒐證再決定是否提訴
本月座談 · 台北實體 + 線上場

看判決,你只會背金額;來座談,你會帶 SOP 回去。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散會就有你下週能用的文件。

  • 顧問現場拆當期實案(資遣/加班/工時/契約),這份判決也在內
  • 對話腳本與文件範本實演,當場學會怎麼說、怎麼寫
  • 同行老闆與 HR 同桌,別人踩過的雷讓你少撞 3 年
  • 散會帶走資遣/契約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 諮詢
看本月座談場次 想先個別聊 30 分鐘

座談學費 ≈ 一次私下諮詢,
但你帶走的是整套可用 SOP。

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簽了就有效」

是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四要件一條缺,整份契約沒法強制執行。

不是「違約金高就有威嚇力」

是 24 倍月薪會被民法第 252 條酌減,甚至判全部駁回。

不是補償金付了就好

是補償金付了、違約金一毛拿不到,等於兩頭空。

不是這個工程師

是研發部所有簽過競業條款的員工,看到判決會知道條款不能執行。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競業禁止契約違約金是否超過 6 個月薪資總額?
  2. 2是否建立「營業秘密清單」並對應每位簽競業員工的接觸權限?
  3. 3離職面談是否一律簽署「離職切結書」明列已歸還文件、未複製?
  4. 4研發、技術職離職員工是否有 3-6 個月觀察期蒐證機制?
  5. 5補償金是否按月撥付而非一次性,並可在違約事證確認後停付?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場競業禁止訴訟就是補償付了、違約金拿不到——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本月座談現場拆整套離職/資遣流程,帶走文件包 + 會後 30 分鐘 1 對 1,比一次諮詢扎實得多。

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高風險勞基法第 9 條之 1(離職後競業禁止四要件)

雇主與離職員工簽有競業禁止契約,約定違約金為離職前一個月薪資 24 倍並提供年薪 1/2 補償,雇主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判決駁回。

判決結果雇主敗訴(原告為公司本身),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公司無法向離職員工請求違約金。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即便已經做了「離職後競業禁止契約」,並且設有補償金(年薪 1/2),仍然敗訴,代表問題不在「有沒有簽約」,而在「契約內容、營業秘密界定、違約事實舉證」是否站得住腳。勞基法第 9 條之 1 對競業禁止有四個要件: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勞工確實接觸營業秘密或有競爭優勢、限制範圍與期間合理、雇主提供合理補償。違約金 24 倍月薪是相當高的金額,法院會依民法第 252 條檢視是否過高並酌減;同時,若雇主無法具體舉證員工離職後從事的工作確實與原工作相同或類似、確實使用了營業秘密,法院通常不會核准違約金請求。換言之,制式競業條款只是「形式合規」,真正關鍵是離職時的營業秘密界定、競業事實的調查與蒐證。

雇主該學到什麼

競業禁止條款最大的迷思,是以為「簽了就有效、違約就能領違約金」。實務上雇主常輸在三件事:一是違約金約定過高(例如本案 24 倍月薪),法院會酌減甚至認定顯失公平;二是無法明確指出哪一項「營業秘密」遭到使用,只能空泛主張「他到競爭對手公司任職」;三是補償金支付方式不清,或補償金額過低,整份條款被認定不符合勞基法第 9 條之 1。雇主應該把競業禁止當成一套「離職風險管理流程」而不是一張單一契約:簽約前界定營業秘密與職務、離職前盤點、離職後監控、有違約跡象時立即留存證據再行訴訟。否則花了補償金、也輸了官司。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修正競業禁止契約:違約金不宜超過 6 個月薪資總額,並寫清楚計算基礎,避免被以民法第 252 條酌減。
  • 2建立「營業秘密清單」與「接觸權限紀錄」,每位簽競業條款的員工都對應到具體秘密項目,而非概括宣示。
  • 3離職面談時要求員工簽署「離職切結書」,明列已歸還文件、未複製、未帶走客戶名單與配方等。
  • 4針對研發與技術職離職員工,建立 3–6 個月觀察期,若發現入職競爭對手,先蒐集事實證據再決定是否提訴。
  • 5補償金按月撥付而非一次性,並可在違約事證確認後依約停付,作為實務上的風險平衡機制。
建議連動檢視競業禁止契約全面健檢營業秘密清單與權限管理離職交接與切結流程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陳文泰 訴訟代理人 林彥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任職原告期間,因參與有關銅箔基板 產業之配方技術等研發專案,因而接觸原告諸多營業秘密事 項,故兩造於民國111年2月14日簽訂競業禁止契約書(下稱 系爭契約),並於第2條第1項約定被告離職後最長2年期間 內,非經原告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為其他個人或組織直接 或間接從事與原告利益互相衝突,或與被告於任職原告期間 所從事之工作相同或類似之有償或無償之工作、營業或兼職 行為,其有上述情事,被告同意依系爭契約第6條約定給付 原告離職前1個月全月份薪資24倍之違約金,並賠償原告因 前述情事所造成之實際損害,同條第3項約定原告於競業禁 止期間,給付被告每年相當於其離職時年薪2分之1作為補償 金(下合稱系爭規範,如有特別區分者,則各以系爭規範第 2條、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247條

主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