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4-30

勞訴字第1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判決資訊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字號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3
日期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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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黃淯婷 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陳柏嘉 張立業律師 段誠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 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故確認法律 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 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52年 台上字第1240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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