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長年資工程師退休後爭執87年7月1日適用勞基法前的退休金年資與基數計算,主張依公司工作規則計算有誤,法院駁回勞工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認雇主依自訂工作規則計算之退休金核發無誤,駁回勞工請求。
本案雇主在40年資的退休金計算這種極易出錯的議題上勝訴,反映其工作規則制度健全。實務上常見錯誤:未保留87年7月1日勞基法適用前舊制年資的薪資基礎紀錄、工作規則退休金計算公式與勞基法第55條不一致、未在勞工年資跨制度時取得勞工「選擇舊制或新制」的書面意願、平均工資計算未含經常性給與。許多公司在員工退休時才發現3、40年前的薪資資料已遺失,只能憑當事人說法計算,結果被法院認定不利於雇主。本案勝訴的關鍵在於工作規則有明確公式且能完整還原年資基數,這是給其他長壽企業的提醒。
退休金訴訟的時效是「退休之日起算5年」(勞基法第58條第1項),但年資與基數的計算需溯及僱用第一天,往往需要保留40年以上的人事資料。雇主應建立:員工人事檔案永久保存制度(紙本+電子備份)、舊制年資截止日(87年6月30日)薪資紀錄專冊保存、勞退新舊制選擇同意書(94年7月1日勞退條例施行時的選擇紀錄)。對於跨越多次制度變革的資深員工,更應每5年做一次年資與基數試算並請勞工簽名確認,避免到退休時雙方記憶與紀錄不符。本案是工作規則救了雇主,HR應確認自家工作規則退休金條款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備且與現行法令相符。
- 1人事檔案(含每月薪資明細、加班紀錄、年資證明)至少保存至員工退休後5年,建議永久保存
- 2工作規則退休金條款每3年與勞基法第55條、勞退條例對照檢視一次,並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 3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施行時的「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保留年資意願書」原件永久保存
- 4每位資深員工每5年發放一次「年資及預估退休金試算表」,請勞工簽名留存
- 5退休前6個月由HR與勞工召開試算會議,雙方確認年資、基數、平均工資並簽名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培亮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9年11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1 0年2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 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勞 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 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工 作年資17年7月又26日,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2 23,635元(計算式:54235元×41=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 分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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