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20

中科院工程師 41 年退休告 222 萬退休金差額,桃園地院判公司勝訴:工作規則核備是關鍵

一句「40 年前的工作規則一直都這樣用」,沒有核備函與舊制薪資專冊,可能被法院認定差額 200 萬要補。

原判決名稱:勞訴字第1號 給付退休金等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訴字第 1 號 · 2025-06-20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最高 ~600 萬
退休金差額
~222 萬
律師費估算
~30 萬
HR 出庭工時
~15 萬
同梯比照風險
~30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張培亮工程師 69 年 11 月 5 日進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110 年 2 月 20 日退休——整整 40 年又 3 個月。他自 87 年 7 月 1 日勞基法適用後沒選新制,仍依勞基法舊制計算退休金。 爭點在那個關鍵切點:86 年 6 月 30 日。被告依工作規則核定原告自任職起到 86 年 6 月 30 日止,工作年資 17 年 7 月又 26 日,得請領退休金 2,223,635 元(計算式:54,235 元×41=個基數)。原告自己也承認這部分「並無疑義」——換言之,他主張的是 86 年 6 月 30 日之後的退休金計算。 他請了李律民律師,公司請了鍾文俊、張煥熙代理。攻防的重點是:87 年勞基法適用後,工作規則中的退休金條款應如何接續舊制?平均工資組成怎麼算?基數怎麼定? 判決下來:「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公司守住了 222 萬的差額請求。但這場勝訴的真正基礎是——公司必須證明 40 年前訂的工作規則經過主管機關核備,當年的薪資冊、退休金條款、年資結算紀錄全部都還在檔案室裡找得到。換成一家民間企業少留一張紙,這 222 萬就會直接變成補付金額。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工作規則沒核備、舊制薪資冊找不到、選擇同意書遺失,退休金差額一張訴狀 200 萬照賠

  • 舊制年資結算單、新舊制選擇同意書、核備函任一缺一張,舉證責任全部翻到雇主身上
  • 一個資深員工退休爭議曝光後,同期 5-10 位舊制員工會跟著比照請求,金額乘倍數
  • 訴訟期間 14-18 個月,HR、會計反覆翻 40 年薪資冊、調出帳冊,正常營運被打斷
  • 即使最後和解,律師費、訴訟費、補付金額加總常見落在 300-600 萬區間
勞資羅盤接手後

人事檔案永久保存+工作規則核備+每 5 年試算面談,退休金爭議在試算階段就解決

  • 人事檔案永久保存(紙本+電子備份)
  • 工作規則退休金條款每 3 年對照勞基法第 55 條並送核備
  • 94 年勞退新制選擇同意書原件永久保存
  • 每 5 年發放年資及預估退休金試算表,請勞工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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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位工程師

是同期 5-10 位舊制資深員工陸續退休,差額會以同一公式被翻舊帳。

不是 40 年前那張薪資冊

是當年的核備函、選擇同意書、年資結算文件,缺一張舉證責任翻到公司。

不是「規則寫了」就有效

是工作規則必須送主管機關核備、與勞基法第 55 條對照一致。

不是退休那年算

是 87 年勞基法擴大適用、94 年勞退新制,雇主舉證責任長達 40 年。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人事檔案是否至少保存至員工退休後 5 年(建議永久保存)?
  2. 2工作規則退休金條款是否每 3 年與勞基法第 55 條對照並送主管機關核備?
  3. 3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新制選擇同意書原件是否永久保存?
  4. 4每位資深員工是否每 5 年發放「年資及預估退休金試算表」並簽名留存?
  5. 5退休前 6 個月是否由 HR 與勞工召開試算會議並簽名?

任一題答不確定,下一位資深員工退休你就要補 200 萬以上差額——現在就該找顧問把它擋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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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薪資結構爭議的核心,是「經常性給付屬工資」。法院不看你的津貼叫什麼名字,只看實際給付情形——一旦被認定屬工資,加班費基數、平均工資、退休金、勞退提撥就全部要回溯補。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55 條、第 84-2 條(退休金與年資計算)

長年資工程師退休後爭執 87 年 7 月 1 日適用勞基法前的退休金年資與基數計算,主張依公司工作規則計算有誤,法院駁回勞工請求。

判決結果雇主勝訴。法院認雇主依自訂工作規則計算之退休金核發無誤,駁回勞工請求。

雇主犯了什麼錯

本案雇主在 40 年資的退休金計算這種極易出錯的議題上勝訴,反映其工作規則制度健全。實務上常見錯誤:未保留 87 年 7 月 1 日勞基法適用前舊制年資的薪資基礎紀錄、工作規則退休金計算公式與勞基法第 55 條不一致、未在勞工年資跨制度時取得勞工「選擇舊制或新制」的書面意願、平均工資計算未含經常性給與。許多公司在員工退休時才發現 3、40 年前的薪資資料已遺失,只能憑當事人說法計算,結果被法院認定不利於雇主。本案勝訴的關鍵在於工作規則有明確公式且能完整還原年資基數,這是給其他長壽企業的提醒。

雇主該學到什麼

退休金訴訟的時效是「退休之日起算 5 年」(勞基法第 58 條第 1 項),但年資與基數的計算需溯及僱用第一天,往往需要保留 40 年以上的人事資料。雇主應建立:員工人事檔案永久保存制度(紙本+電子備份)、舊制年資截止日(87 年 6 月 30 日)薪資紀錄專冊保存、勞退新舊制選擇同意書(94 年 7 月 1 日勞退條例施行時的選擇紀錄)。對於跨越多次制度變革的資深員工,更應每 5 年做一次年資與基數試算並請勞工簽名確認,避免到退休時雙方記憶與紀錄不符。本案是工作規則救了雇主,HR 應確認自家工作規則退休金條款是否經主管機關核備且與現行法令相符。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人事檔案(含每月薪資明細、加班紀錄、年資證明)至少保存至員工退休後5年,建議永久保存
  • 2工作規則退休金條款每3年與勞基法第55條、勞退條例對照檢視一次,並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 3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施行時的「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及保留年資意願書」原件永久保存
  • 4每位資深員工每5年發放一次「年資及預估退休金試算表」,請勞工簽名留存
  • 5退休前6個月由HR與勞工召開試算會議,雙方確認年資、基數、平均工資並簽名
建議連動檢視工作規則退休金條款是否與現行勞基法一致舊制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保存制度新舊制選擇同意書是否齊全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張培亮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訴訟代理人 鍾文俊 張煥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自民國69年11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工程師,迄至11 0年2月20日止退休,而原告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下稱勞基法)後,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 退條例)新制勞工退休制度,是原告退休金計算乃均適用勞 基法規定。茲因被告依據其自訂之員工工作規則(下稱系爭 工作規則)計算,核定原告自任職時起至86年6月30日止,工 作年資17年7月又26日,得請領退休金為新臺幣(下同)2,2 23,635元(計算式:54235元×41=個基數0000000元),此部 分並無疑義。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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