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2025-06-24

員工告加班費,公司被判賠 11.2 萬還揹 41% 訴訟費,出勤紀錄又是輸點

一句「月薪已含加班費」,可能被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的推定條款一刀切翻。

原判決名稱:勞簡字第12號 給付加班費等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2
#加班費#薪資結構#資遣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5條
中度風險老闆風險儀表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 年度 勞簡字第 12 號 · 2025-06-24
慘賠估算 · 含律師費/HR 工時/連鎖罰鍰
約 120 萬
判決金額
112,044 元
訴訟費分擔
約 5 萬
律師費
約 15 萬
HR/出庭工時
約 10 萬
同模板連鎖風險
約 80 萬
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案件故事

一名員工離職後,把過去幾個月的薪資單、出勤紀錄一張張對到勞基法第 24 條的加班費倍率,發現公司有漏發。他向桃園地院提起加班費請求。 進到法庭,公司端要面對的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那個熟悉的條文:「出勤紀錄所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換句話說,員工拿出打卡紀錄,工時就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若想反駁,要拿出更強的反證。公司一邊主張部分時間是「自願加班」「未經主管核准」「責任制」,一邊提出薪資項目辯護,但加班費試算公式與出勤紀錄對不上,主管事後修改打卡紀錄、紙本簽到與電子紀錄不一致的問題也被法院抓出來。 判決下來: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112,044 元,得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1%。金額看似不大,但 41% 的訴訟費用分擔已經把這筆變成 20 萬上下的支出,再加上律師費與 HR 出庭工時,公司付出的成本遠超過原本如果好好算加班費的金額。更危險的是:同一個出勤系統、同一套薪資辦法、同樣的加班費試算方式,公司其他在職員工的薪資單也是同模板,這次提告可能只是第一張骨牌。

編輯團隊依判決事實整理之雇主視角敘述,未捏造判決外細節;完整內容請見下方判決原文摘錄與司法院連結。

這份判決,你想站在哪一邊?
沒人提醒你之前

一個員工告加班費,11.2 萬只是起點,同模板員工跟著集體翻

  • 判決加班費 11.2 萬 + 41% 訴訟費用分擔,律師費另計約 15 萬
  •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推定條款下,出勤紀錄即工作時間,雇主舉證困難
  • 5 年請求權時效內,離職員工都可回頭主張加班費差額
  • 同套薪資模板員工 10–20 人連鎖提告,集體訴訟金額放大數十倍
勞資羅盤接手後

一次把電子打卡、加班申請、加班費試算三件套做完,員工想告也告不下去

  • 導入電子打卡 + 出勤紀錄保存 5 年,主管不可事後修改
  • 加班走「事前申請 + 主管核准 + 系統留底 + 月底員工簽收」閉環
  • 加班費試算寫入薪資系統,依勞基法第 24 條倍率自動計算
  • 責任制職務一律走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核備,沒核備就刪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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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正該怕的 4 件事

判決金額只是冰山一角,連鎖風險才是真正成本。

不是這 11.2 萬

是同一套薪資模板的所有員工都能用同樣方式提告。

不是員工主動加班

是出勤紀錄一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反證責任翻倍。

不是責任制免加班費

是未經主管機關核備的責任制條款一律無效。

不是訴訟費

是 5 年內離職員工都可在時效內回來補告。

3 分鐘自檢

同樣場景發生在你公司,能撐住幾題?

  1. 1公司是否導入電子打卡並保存出勤紀錄至少 5 年?
  2. 2加班是否走「事前申請 + 主管核准 + 系統留底」的閉環流程?
  3. 3加班費試算是否依勞基法第 24 條倍率自動計算並列示於薪資單?
  4. 4責任制員工是否已依勞基法第 84 條之 1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5. 5你是否能在 3 分鐘內拿出近 6 個月任一員工的加班費試算明細?

任一題不確定,下一波離職潮就會把加班費差額全部翻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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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判決為什麼重要

加班費判決上看金額大多落在「回溯 5 年 × 員工人數」的乘積——一個員工提告,連帶把全公司同樣薪資結構的人都攤出來。法院只看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不看「公司一直都這樣」。

雇主視角評析中度風險勞基法第 24 條、第 30 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勞工請求加班費等,法院命雇主給付 112,044 元,雇主負擔 41% 訴訟費用,加班費舉證再次成為敗訴主因。

判決結果雇主部分敗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112,044 元,得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1%,餘由原告負擔。

雇主犯了什麼錯

加班費爭議中,雇主最常見的錯誤是出勤紀錄管理失靈。依勞基法第 30 條第 5 項與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雇主有保存出勤紀錄的義務,且勞工出勤紀錄所載時間推定為工作時間。雇主若使用紙本簽到、放任員工自由打卡、或讓主管事後修改紀錄,一旦進入訴訟,法院幾乎全部採信勞工版本。本案雇主被判給付 112,044 元加班費,金額不算大,但 41% 訴訟費用負擔顯示雇主在實體與程序上都有可改善空間。常見地雷還包括:把加班費包進「責任制」「績效獎金」「全薪制」、未依勞基法第 24 條一加三分之一、一加三分之二倍率計算、休息日加班計算錯誤。

雇主該學到什麼

加班費案件幾乎都是「文件戰」。雇主要學到的是:與其爭執員工是否真的有加班,不如先把出勤系統與加班申請流程做對。建立電子打卡、線上加班申請與主管核准、月底由員工確認簽核的閉環流程,是降低加班費訴訟風險最有效的方法。同時,加班費試算公式要寫入薪資系統,並定期由 HR 抽查,避免長期累積為集體訴訟。本案金額看似不大,但若同一公司有多位員工,潛在總風險將數十倍放大,特別是 5 年內請求權時效未消滅前,員工陸續離職都可能提告。

預防同類爭議該做的事
  • 1導入電子出勤系統,禁止主管事後修改打卡紀錄,並保存至少 5 年。
  • 2建立線上加班申請與核准流程,未經核准的加班需立即補簽或拒絕。
  • 3加班費依勞基法第 24 條公式自動試算並列示於薪資單,員工簽收確認。
  • 4不要以「責任制」「主管職」名義免發加班費,責任制行業須經主管機關核備。
  • 5每季由 HR 抽查加班時數與費用試算,異常案件即時與部門主管溝通。
建議連動檢視出勤紀錄與加班申請流程加班費計算公式自動化

本評析為 勞資羅盤 編輯團隊以雇主視角整理之風險提示,不構成法律意見;具體個案請以判決原文與專業諮詢為準。

判決重點摘錄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2,044元。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12,044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摘錄自司法院司法資料開放平台。完整判決請點右側「查看司法院原始判決」。

引用條文

民法第153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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